2016年立會IT界種票案 6人加刑至10至23個月

涉2016年立會IT界選舉種票案,6被告刑期增加到10個月至23個月不等。(點新聞資料圖片)

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發生選舉種票案,11名被告串謀詐騙及選舉舞弊等罪成,去年在區域法院各被判監6星期至12個月不等。律政司今天(20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3位上訴庭法官同意原審法官量刑基準明顯不足,刑期扣減額度亦過大,必須糾正,上訴庭覆核後將6人的刑期增加到10個月至23個月不等,將擇日頒下判詞解釋詳細理據。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理事會時任會務總監李為民,早前被判監12個月,經覆核後,刑期增加至23個月。理事會時任副秘書長楊耀鴻的刑期則增加至20個月。其餘4名被告(潘秀芳、雷亞福、雷偉芳、雷敬賢)的刑期分別增加到10至15個月。而現時除李為民仍在服刑外,其餘5人早前已刑滿出獄,惟他們今日須重新入獄服刑。

案情指,2016年案發時李為民、楊耀鴻及潘秀芳一同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為的總會員以虛假專業資格及學歷資料向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IEEE)申請成為正式會員,然後向選舉事務處申請登記該些人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並誘使對方批准申請,使他們有權在資訊科技界選舉中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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