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今天我們重點關注黃之鋒被判囚10年。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早前承認控罪,今日(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在考慮辯方陳詞、本案適用的法律原則及案情,法庭認為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並給出7點理由,包括:
一,案發時,香港正值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而在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着極高的風險;二,在如此關鍵時刻,被告人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繼續一同串謀,與境外勢力直接會晤,公然呼籲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等敵對措施;三,國安法雖然已經實施,但被告人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包括羅冠聰)仍實行他們的計劃,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四,被告人和羅冠聰在串謀勾結外國政府及境外勢力中所扮演的角色雖有不同,但同樣關鍵;五,被告人和羅冠聰二人是本案的主謀或主腦,與其他人串謀危害國家安全;六,被告人和羅冠聰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七,該等所實施的「制裁」及敵對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法官指,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罪行重大」,其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鑒於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庭將有關罪行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10年,並下令其中2個月2日的刑期,與被告人在另一案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強調,被告人不應因他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活動或他的政治理念而受到懲處;被告人被定罪,純粹基於他在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
對於黃之鋒案的判決結果,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兩人種種惡行不僅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直接損害廣大市民的切身福祉與社會穩定。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今次判刑顯示法庭確定本案涉及外國勢力,案情嚴重,法庭在作出判刑時詳細列出有關理由,正正體現了黃之鋒是在公平公開的司法程序下被判刑,彰顯了香港特區法院一直秉持的法治精神。此外,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黃之鋒的罪行相關財產。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對法庭判決表示歡迎。他指,在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10年監禁,顯示法庭確定黃之鋒罪行重大。對於本案目前潛逃海外的另一位主謀羅冠聰,李桂華回應點新聞提問指,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2023年對逃亡英國的羅冠聰懸紅100萬港元進行通緝,相關人士若與其有經濟活動或商業往來,亦可能背負刑責。李桂華強調,本案案情亦與羅冠聰有關,警方呼籲羅冠聰回港自首,面對司法程序。
亂港分子黃之鋒惡貫滿盈、罪有應得,法庭做出公開公正公平判決,彰顯了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地位,捍衛了香港特區引以為傲的法治核心價值。判決亦凸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和諧安寧的履職擔當。本案的公正裁決再次表明,任何挾洋自重、從事反中亂港犯罪活動的圖謀都不會、也絕對不可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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