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勾外力「罪行重大」囚10年 官列7點理據

【點新聞報道】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被判囚4年8個月,仍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6月在監獄被捕,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今日(11月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10年監禁,將其中兩個月兩天與另一案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在考慮辯方陳詞、本案適用的法律原則及案情,法庭認為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法官強調,被告人不應因他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活動或他的政治理念而受到懲處;被告人被定罪,純粹基於他在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

法庭認定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有7點理由,包括:

1. 案發時,香港正值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而在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着極高的風險;

2. 在如此關鍵時刻,被告人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繼續一同串謀,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或者境外勢力直接會晤,公然呼籲他們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他們不但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賬戶,更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繼續傳播上述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

3. 國安法雖然已經實施,但被告人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包括羅冠聰)仍實行他們的計劃,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以助長相關罪行;

4. 被告人和羅冠聰在串謀勾結外國政府及境外勢力中所扮演的角色雖有不同,但同樣關鍵。被告人完全知悉羅冠聰持續在海外呼籲外國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的行為,而被告人則在本地及海外發布訊息和文章支持,以聲援相關行為;

5. 被告人和羅冠聰二人是本案的主謀或主腦,與其他人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羅冠聰和被告人(作為支援的角色)可被視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以呼籲他們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的最前沿倡議者;

6. 被告人和羅冠聰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無論如何,在當時地緣政治的氛圍下,他們持續不斷的呼籲確實有可能令該等制裁及不利措施得以落實;

7. 該等所實施的制裁及敵對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法官指,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罪行重大」,其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鑒於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罪行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判處被告人監禁10年,即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下屬「罪行重大」所須判處的最低刑期。法庭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10年,並下令其中2個月2日的刑期,與被告人在另一案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強調,懲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法庭亦有必要就被告人夥同其他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此等計劃及行為的厭惡,並達至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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