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南華早報》早前的報道「Left paralysed after crash, Hong Kong Keeta rider caught in insurance limbo」,引發筆者的朋友圈熱議。
事緣今年5月,一名54歲外賣員在行駛途中,或因外賣平台應用程式彈出的一條「接單」提醒而分了神,隨後撞向前方的一輛汽車,導致全身癱瘓,至今已在公立醫院接受了大型手術,並留醫5個月,出院日期未定,出院後或需轉往護理院舍長住。現時,醫院須為他提供全天候護理,而且公院的物理治療師每天都會跟進他的最新狀況。此外,他亦因意外出現吞嚥困難,進而影響了他的言語能力。
這名外賣員受訪時表示,自己向平台提交的保險索賠申請至今毫無進展,在媒體介入後,這名因工撞癱的外賣員獲得外賣平台回覆,表示其保險索賠申請正在處理中。平台所購買的保險計劃訂明,若外賣員發生永久性殘疾,最高賠償額為100萬港元。
根據政府統計處於2025年3月發表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81號報告書,香港大約有1.29萬人曾在統計前12個月內從事食物及貨物送遞數碼平台的外賣員或送貨員。由於受影響人數眾多,而且幾乎都是基層市民,筆者認為有必要從整體來釐清一下外賣員的勞工保障問題。
誤解一:平台保險不等於「勞保」
長期以來,外賣員被外賣平台歸類為自僱人士,缺乏基本勞工福利,即使司法機構的勞資審裁處在2023年曾作出具標誌性的裁決,認定派送員與平台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但外賣員目前仍被歸類為「自僱人士」。需要釐清的是,該宗2023年案件所涉的是物流及快遞平台,並非主流的外賣平台。據當時的報道,該案僱主在庭上曾向審裁官指:「你個判決係好影響成個行業㗎,你小心啲判啊」。
故此,主流外賣平台的送餐員,包括這位撞癱的外賣員,現時仍完全倚賴由平台安排的商業團體保險(commercial group insurance policies),此類保險等於平台代這群外賣員集體買了份意外保險,並不代表雙方有僱傭關係。換言之,外賣員自己也可以單獨給自己買此類保險,或者多買幾份也行。
在勞工團體持續爭取下,勞工及福利局於今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但具體建議內容仍未提交),大概是提議將外賣及商品配送人員納入保障範圍,使他們在透過平台接單工作期間遭遇受傷或死亡,有權獲得賠償。細節包括,參考《僱員補償條例》的病假、永久傷殘、醫療及死亡補償額。政府亦建議須強制平台投保、呈報工傷及提供收入明細。若外賣員同時在多個平台接單時,發生意外,責任由涉及的平台共同分攤。
政府為基層外賣員謀福祉,實屬社會之幸。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這份建議雖然完善了外賣員等數碼平台工作者的「工傷補償機制框架」,但並非確立外賣員與平台之間的僱傭關係,而且是繞過傳統僱傭定義,直接以新的法定制度確立平台工作者的工傷保障。
有人會問,既然法庭都裁定派送員與平台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為何政府不直接修訂法例中的僱傭定義,將這些佔人數更多的主流平台外賣員納入到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規定的強制性「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的保護之下?又假如政府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有異議,為什麼不上訴去釐清,反而另闢一個未知是否完善的新方案?
誤解二:僱員補償保險實際上保障的是僱主
常聽到大氣電波中,勞工組織及保險業界的代表將「僱員補償保險」(「勞保」)說成「僱主幫僱員買」,這種說法有一定誤導性,似乎顯得僱主很有道義。勞保實際上是僱主責任保險,為僱主分擔風險與權責。因為即使僱主完全不幫僱員購買勞保,只要能夠依法確立雙方屬於「僱主-僱員」的僱傭關係,僱員就能依法獲得保障。
那麼僱員的保障從何而來?
在1991年7月1日,根據香港法例第365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成立了僱員補償援助基金,作為「最後安全網」。其運作模式是保障因工受傷的僱員(或因工亡故僱員的合資格家屬),在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方法,仍無法向無良僱主或其保險公司追討到應得的補償或損害賠償時,由這個基金向其提供濟助。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由法定組織「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以信託方式持有及管理,主要經費來源是向所有僱員補償保險(勞保)的保費所徵收的徵款,目前為保費5.8%徵款中分配 3.1%。筆者在文章《判詞無雙 喜聞李義法官獲薦留任》中,探討過終審案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v Wo Chun Wah」如何優化僱員索賠機制,避免出現案中受了嚴重工傷而索償答辯人仍需承擔己方訟費的情況。
故此,確立僱傭關係至關重要。只要確認外賣員屬於平台的僱員,外賣員依法可獲得的保障就能確立,就無須再倚靠政府所建議的「工傷補償機制框架」,來強制平台為外賣員投保。
誤解三:設立外賣員保障新機制亦未必等於保障第三者安全
即使政府新機制能強制平台為外賣員投保,但行人與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權益怎保障?
駕駛時遇上紅綠燈位,筆者常會看到外賣員在等綠燈時,低頭看手機,似在搶單或看導航,忽視了對路況的警惕性。有時轉了綠燈,外賣員仍在低頭忙,要後車響咹才反應過來。更多時,很多私家車和貨車甚至會在未按喇叭的情況下,直接繞過這些外賣電單車,擦身而過時車手可能被拖跌。
另一方面,若外賣員着急送單,撞上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傷亡,政府建議的「工傷補償機制框架」又是否涵蓋這些無辜「第三者」呢?筆者曾在文章《啟德送外賣單車橫衝直撞 應加強執法保市民安全》中,指出送外賣單車晚間在啟德車站廣場的人群中高速穿插而過,對行人、特別是幼童,構成危險。個別外賣單車不但車身全黑,沒有配備照明燈,亦沒有車鈴,外賣員更是一身黑衣,沒穿熒光衣及戴頭盔,卻如玩雜技一般,左右扭軚,在人群中疾馳。
故此,只有確立了與外賣平台的僱傭關係,一旦外賣員派送時造成第三者受傷,僱主便會負上「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須為受害者承擔法律及民事賠償責任。令「轉承責任」成立的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侵害第三者的行為須在僱員執行職務的「受僱期間」發生,派送餐點不就是外賣員在工作嗎?
誤解四:「勞保唔包、社會埋單」並非必然
缺乏勞保賠償,這位不幸癱瘓的54歲外賣員僅能倚賴由平台安排的商業團體保險,據媒體了解,保險公司目前仍在等待完整醫療報告,以便進一步處理其索賠申請。然而非常明確的是,在這宗個案裏,社會為尚未健全的外賣員勞工保障機制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包括龐大公營醫療開支、復康費用,未來的傷殘津貼、心理支援及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或需申請的社會援助。此外,若有外賣員派送時造成第三者受傷,同樣推高社會成本,造成「勞保唔包、社會埋單」!在公共財政緊絀的現在,沒人樂見。
朋友圈中,有美國執業資格的律師朋友直言,若此個案發生在美國,基於顯而易見的法律觀點爭議,一定會有律師願意幫助癱瘓外賣員,一直把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創造案例,從而改變所有外賣員的命運。筆者絕不認同此類「包攬訴訟」或第三方訴訟資助。不過,參考立法會秘書處提交的資料文件,第4頁確實列明在美國、英國、澳洲、新西蘭、法國及德國,均有個別法庭裁決確認平台工作者屬於僱員。
假設這位癱瘓外賣員的最終保險理賠結果未如理想,由於他與平台沒有僱傭關係,所以無法獲得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的經濟協助,有可能他會考慮入稟法庭向平台索償。剛巧最近有媒體報道關注本港的集體訴訟制度,事實上若政府繞過傳統僱傭定義,直接以法定制度確立平台工作者的工傷保障,但外賣員人數近1.3萬人,若所訂的保障框架受到質疑,當局亦有可能面對司法覆核等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