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尼泊爾災後重建亂章 氣候正義是共同責任|時事點睇

【點新聞報道】尼泊爾在災後所面對的,不僅是磚瓦與道路的重建成本,更是一場國際秩序博弈。災後復甦的重擔,究竟應由受害者獨自承擔,還是該由歷史排放者共同分擔?

尼泊爾強調,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相對少,卻要承受氣候變遷帶來的災害,例如冰川加速消融及極端地震。因此,外國的援助不應被視為慈善,而是遲來的責任履行。尼方表示,將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巴黎協定》框架下尋求國際社會補償。

聯合國《巴黎協定》明確支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意即所有國家皆負有保護環境的共同責任,但排放較多溫室氣體、且具備更充裕資金和技術的已開發國家,應承擔更大的責任,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財政援助。

今次,在實際行動上,中國已派遣隧道專家投入救援,印度則運送至少60噸救濟物資,包括毛毯、藥品與糧食。這些人力與物力的馳援,無疑是對尼泊爾生命與生計的即時保障。

然而,災後重建的規模與效率,仍令人憂心。尼泊爾財政部長Swarnim Wagle初步估計,本次重建約需40至50億美元,遠低於2015年戈爾卡地震的70至90億美元(約為當年尼泊爾GDP的三分之一)。

當年的教訓猶在眼前。地震發生超過8個月後,尼泊爾政府仍未將國際援助實際投入重建,政治內耗與體制瓶頸使重建幾近停擺。

更何況,當時印度封鎖邊境長達5個月,導致燃油、藥品與建材嚴重短缺,延誤了尼泊爾道路修復和水電工程。

如今,尼泊爾已向「損失和損害基金」(Fund for Responding to Loss and Damage)發出緊急請求,強調「歷史責任」與「道德義務」,試圖在聯合國大會等場合集結政治壓力。

該基金旨在協助特別脆弱的國家應對氣候相關損失,但其資格標準側重「脆弱性與需求」,而非「追究排放者責任」。基金本身不建立對特定國家的責任歸屬,亦不要求捐助國承認法律過錯。

科學上,溫室氣體排放愈多,愈增加全球暖化的概率,但難以精確追溯到某個影響由哪些溫室氣體造成、哪些溫室氣體由哪個國家排放、排放數量有多大程度確實影響。進而到法律上,即使接受「歷史排放」作為責任基礎,亦需解決「誰該負責」、「負責多少」、「如何分配」等複雜問題。這使得排放量難以成為客觀的「賠償責任」。

現行條約與基金機制,並未賦予尼泊爾對特定國家索取直接賠償的權利。在可預見的未來,尼泊爾或許仍將依賴貸款與碎片化的援助度日,但它所提出的核心問題「誰該為氣候傷害負責?」將持續在國際談判桌上迴盪,卻也可能在一次又一次的議程中,被現實政治與利益角力所稀釋、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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