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授權票續不設上限 民青局:先從抽查核實工作入手

【點新聞報道】政府早前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建議,展開公眾諮詢,提出在業主大會設立每人可持有俗稱「授權票」的上限。民青局今日(3日)就相關公眾諮詢結果及建議修訂方案向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交文件,民青局表示,因未能對上限門檻、如何識別及處理超出數目的授權票等事宜達成廣泛共識,因此需要持續研究。

民青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8月進行了為期1個月的公眾諮詢及收集地區意見。諮詢期內,共接獲550份書面意見,同時在考慮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的建議後,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作出修訂建議。

關於外界關注的授權票上限議題,民青局表示,由於諮詢期間有超過五成人士表達反對,當中未能就上限門檻、如何識別及處理超出數目的文書等事宜達成廣泛共識,加上不少意見認為加強抽查及核實才是治本之策,因此決定現階段暫不設立每人可持有委任狀的上限,改為先從強制抽查及核實工作入手,並會繼續就建議增設上限的可行性與持份者保持溝通,並同步開展研究引入電子「授權票」的工作。

在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的決定方面,當局建議引入親自投票門檻分級制,即金額愈高的項目,所需業主出席及親自投票的門檻也相應提高。有關分級的親自投票門檻建議獲超過六成人支持,但有不少意見提出,如就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亦引入分級制,恐怕會造成流會。經考慮意見後,當局建議分層制只適用於親自投票門檻,會議的法定人數則維持現時業主人數10%的規定。

民青局建議委任代表文書從提升透明度及優化格式等方面入手,要求業主及獲授權代表均須在委任代表文書的表格上簽署;並在表格上增設聲明欄位,要求業主確認已獲悉會議的議程內容並作出授權,以及清楚列明虛假文書屬刑事罪行及相關罰則。

在利益申報方面,民青局建議要求參與大維修工程的指定人士,包括驗樓顧問、草擬工程標書和監督工程的顧問,以及施工承建商,均須在指定申報表格內,就相互之間及與管委會或業主委員會成員、經理人、採購的負責人等的任何金錢、個人利益或關係作出申報,即使有關人士之間沒有利益關係都需要就此作出申報。所有申報資料,包含拒絕申報情況,均須在大廈顯眼處展示至少7天,並保存6年向全體業主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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