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正義或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長期從事反中亂港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且因積極參與「35+串謀顛覆政權案」判囚4年8個月現正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多年來與外國官員會面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呼籲外國對內地及香港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等,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依然恣意妄為國際游說,聯署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肆無忌憚地挑戰香港國安法的執法底線。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今(5日)早於高等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判處黃之鋒有期徒刑10年。罪行重大、證據確鑿,黃之鋒被判囚10年罪有應得。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至終身,一般情節則可判囚3年至10年。
法庭早前披露的案情表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眾志」成員曾參與多次所謂國際游說項目,與外國政要見面。
「香港眾志」2016年成立後,黃之鋒與羅冠聰即多次赴海外游說,透過國際聯署、外媒訪問等方式,推動所謂「民主自決」主張。2020年6月30日「眾志」解散、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夕,黃之鋒在網上揚言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放棄立場,亦不會停止接觸國際社會。黃之鋒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的串謀勾結外力的行為,還包括與羅冠聰、「眾志」推動簽名運動、接受外媒訪問進行倡議,以及繼續在個人社交平台推動「國際線」。黃之鋒涉於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5月20日推動4個聯署,要求美國、法國和瑞士,停止向香港警員供應戰略裝備或武器。而美國於2019年10月至11月通過法案,限制向香港供應催淚彈或人群管制相關技術的裝備。
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黃之鋒在2020年7月10日接受訪問時,揚言即使沒有「眾志」名義,仍會繼續「爭取國際關注」。黃之鋒不僅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也透過多個外國新聞媒體傳播政治訊息,推動外國持續干預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受訪期間,他親口承認有份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並與已逃離香港的亂港分子羅冠聰繼續保持聯絡。
根據普通法的司法原則,香港國安法無追溯力。因此,黃之鋒並非因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或其政治理念而被判刑。但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必然會構成涉案罪行的背景,量刑時須考慮犯罪背景,以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及被告的罪責,這是法庭的既定原則與普通法的司法慣例。黃之鋒再因勾結外力認罪,犯罪紀錄不斷累加,足以證明黃之鋒從事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犯罪行徑絕非一時衝動、偶一為之,而是蓄謀已久持續犯案。
法庭根據黃之鋒一以貫之的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反中亂港犯罪活動的確鑿證據,並依據其本人業已承認的相關犯罪事實,作出公開公正公平的判決,合憲合法合情合理,有理有據,客觀公正。法庭的公正判決,彰顯了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威權,捍衛了香港特區引以為傲的法治核心價值。
從整個案件的執法司法過程來看,執法有據,司法有度,控辯得法,裁審公正,凸顯了特區管治者維護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和諧安寧的履職擔當,凸顯了法治維護社會公義、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性、必要性、公正性,應該為執法部門叫好,為司法機構點讚。是案的公正裁決也再次表明,任何挾洋自重、從事反中亂港犯罪活動的圖謀都不會、也絕對不可能得逞。
當前,香港已經進入由治及興的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新階段,社會各界已經凝聚強大共識,全力以赴推動落實香港首份五年規劃,積極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社會安全穩定和諧是一切發展的前提,各界期望的毫無疑問就是維護社會的安定、安寧和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終結時。法庭裁決在彰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保障體系的法治核心價值的同時,也再次警示社會,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任重道遠,每一位合格的公民,都必須牢固樹立國家安全的觀念,成為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的堅定維護者。
特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也明確表明,只有社會安寧安全和諧和平,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一位合法公民的福祉,才能讓每一位市民擁有更多更大的獲得感、滿足感和幸福感。每一位市民都要珍惜來之不易的和諧社會環境,知法守法,厚植家國情懷,在融合並更好地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中,成就自我,貢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