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言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他早前承認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將於明早(5日)判刑。黃之鋒的案件,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而是涉及串謀他人,請求外國勢力對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即使黃之鋒已經認罪,但鑒於罪行的嚴重性,以及黃之鋒本人屢次違法,法庭必須依法懲治黃之鋒。當反對派政客諸如黃之鋒「越犯越錯」,唯一合適處理方法,就是嚴懲罪有應得的人。
根據案情,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早前對此表示認罪。
說到黃之鋒,不少人第一印象,他就是反中亂港分子的最前線之一,回看他過去多年的罪行,罄竹難書,2014年9月因為衝擊政總被控非法集結罪成;同年又犯藐視法庭罪被判刑;2019年煽動他人包圍警總,最終又被判監;2020年參與反對派的「35+」顛覆案,被判監4年8個月。除了今次案件,黃之鋒之前還涉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違反法庭禁制令等罪行,說他是慣犯,絕不為過。
除了煽動暴亂、慣常地犯法,筆者認為,黃之鋒的一大特點,就是他從少年開始「第一日站出來」,矛頭已是對準特區政府甚至中央,早年成立反政府的學生組織,之後在2014年9月底煽動學生衝入政府總部,直接打開了「違法佔中」的序幕。從法律層面看,黃之鋒是罪犯;從社會角度看,他從最初站出來開始,就決心要做反中亂港分子,一系列的罪行,就是要破壞社會安寧甚至國家安全。
過去十多年,每一次大型的反政府活動當中,很多時候都看到黃之鋒的蹤影,他今次因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更是不可輕饒的罪行,案件的其中一個重點,在於黃之鋒明知香港國安法已經頒布實施,但仍然選擇繼續勾結外國勢力,繼續請求「制裁」。據悉,黃之鋒曾表示即使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他自己也不會放棄立場、不會放棄「國際線」,明知有香港國安法而決定觸犯,知法犯法豈有從輕判處之理?
事實上,黃之鋒的所作所為,對社會還有一大危害,就是煽動青年上街抗爭。他一個人「衰」,那就自己承擔罪責,但他過去多年來,還煽動不少青年反中亂港,例如在違法「佔中」前,就發起所謂罷課,然後在某一時段,突然煽動在場的學生「衝入政總」。類似的煽動手段,黃之鋒不斷重複,向青年散播反中亂港的思想,如果黎智英是禍港頭號重犯,黃之鋒的位置亦「相當接近」。
一場又一場社會動盪,之所以久久未能平息,就是多得黎智英、黃之鋒這類人,「無事就挑撥矛盾,有事則煽風點火」,即使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仍然要挑戰法律底線,甚至是挑戰法庭,既然如此,讓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也是求仁得仁的結果。黃之鋒以擾亂社會秩序為手段,想達到推倒特區政府之目的,如果輕易放過他,絕不符合法治精神,也難以向公眾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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