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傅健慈
據傳媒報道,黎智英案9名被判刑人士中,3名從犯證人——前《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及陳梓華已獲假釋;另有消息指其餘兩名從犯證人亦有機會提早獲釋。
事件引來社會關注,但若將焦點放回法律制度本身,個中邏輯其實清晰而一貫:香港是法治社會,國安犯的假釋並非「法外施恩」,而是懲教署署長依據《監管釋囚條例》嚴格把關、依法行使的法定權力。同時,獲釋者以更生人士身份公開表達懊悔、重新認識國家發展,說明懲教更生工作具備可檢驗的實效。
懲教署的法定職責,從來不限於「囚禁」。其使命明確為確保羈押環境穩妥、安全、人道,同時與各界持份者攜手創造更生機會,協助在囚人士獲釋後融入社會,並透過社區教育提倡守法觀念,從而減少罪案、保障公眾安全。這一「懲教並重」的定位,意味着更生機會的給予,本身就以守法意識和悔過決心為前提,而非單純的服刑時間屆滿。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其假釋門檻更高、把關更嚴。《監管釋囚條例》第6(3A)條規定,如囚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服刑,懲教署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其個案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據此,懲教署署長須按嚴謹機制全方位審視在囚人士的更生情況,包括是否展現真誠悔改的決心、是否作深刻反省、是否去除激進思想、是否積極配合更生安排、重犯機會是否足夠低等因素,而非單憑囚犯口頭表達悔意。換言之,獄中行為良好只是基本條件;真正起決定性的是署長經綜合評估後信納該人不再構成國家安全風險,並具備真正的悔過決心。在此前提下,提早釋放才是法律所允許的結果。
張劍虹原定2028年3月出獄,如今提早獲釋,並以「更生人士」身份參加懲教署安排的內地體驗團,主動報名走訪東江縱隊司令部舊址及深圳科技企業。他在受訪時明確表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很懊悔」,並形容自己在反修例事件後參與了煽動抗爭,希望藉此機會重新認識祖國發展,「融入社會有更新機會。」他亦坦言,作為中國人體驗到國家科技發展的強大,感到十分驕傲。這些表態與假釋決定有一定的「內在吻合」:懲教署署長依法信納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而當事人亦以公開言行印證了悔過的誠意與重新融入的意願。
這也是一份真實的國安教育教材。張劍虹的經歷說明,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可令當事人失去自由、自毀前程;而國安法的執行,也並非只有懲罰一面,更生機制同樣為願意悔改者留有出路。他以自身教訓警醒世人,尤其是年輕人:不要被人利用,不要誤入歧途。這樣的警示,比任何口號式宣傳更有說服力。
張劍虹等人獲假釋,是國安法及相關更生制度按照自身邏輯正常運作的結果。懲教署署長依法把關,確保國家安全不受損害;更生政策給予改過自新者機會;獲釋者以行動展示悔過與重新出發的可能。三者環環相扣,體現法治的剛性和更生的理性,也是成熟法治社會應有的常態。
(作者為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創會會長、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