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政府今日(30日)舉行兩場專題記者會,進一步闡述在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建議的基礎上推出的改革措施。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記者會上表示,一直以來,圍標集團透過操控招標程序,扭曲市場競爭,令不少業主被迫承擔被抬高的不合理工程費用,嚴重侵蝕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這些都是有組織、有計劃,而且高度隱密的違法集團,政府必須運用更強的法律工具作出回應。政府計劃將刑事化後新設的樓宇維修圍標罪行,加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讓執法機關可以動用該條例下的四項獨有權力,重點打擊高度有組織性的圍標集團。權力包括:
第一,提交資料令。律政司司長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或提交資料。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命令,或故意罔顧實情而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50萬元。這項權力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揭露隱藏在幕後的關鍵人物及其利益關係。任何企圖隱瞞、拖延或妨礙調查的行為,都將面對嚴重的法律後果。
第二,提交物料令。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的人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指明的個人、實體或公職人員在指定限期前提交相關物料,或准許查閱。被要求提交物料的人,不能以會令自己入罪或違反保密協議的法律為藉口,拒絕向執法人員提交法庭命令所要求的物料。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法庭命令,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年及罰款10萬元。針對極度複雜及地下化的圍標集團,這項權力有助執法機構揪出背後的幕後黑手。
第三,加重刑罰。在控方申請下,法庭可因應案情的嚴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程度,或罪行的普遍程度,大幅加重刑罰,令犯罪分子承受更沉重的代價。加刑幅度可達至法例容許該罪行的最高刑罰,大大增加參與圍標活動的風險與代價,亦讓參與圍標者清楚明白,圍標並非商業操作或行業慣例,而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墮入法網,等待他們的只會是更沉重、更切身的法律後果。
第四,沒收令。這項權力用以追討犯罪分子透過嚴重非法活動所得的金錢或財產。範圍不僅限於現金,還包括被告人的物業、股票、車輛等所有可變現的財產,確保犯罪分子無法保留由圍標活動取得的利益。他們透過圍標賺取的一分一毫,都有可能被依法追討及充公。當局不單要將違法者繩之於法,更要徹底斬斷他們的利益鏈,令圍標活動無利可圖、得不償失。
此外,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均有法定責任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士披露。當樓宇維修圍標罪行訂立後,與圍標相關的犯罪得益亦會受到條例下披露懷疑犯罪得益機制的規管,有助阻截懷疑屬於圍標活動的資金流動,令犯罪分子無法利用金融體系轉移或隱藏犯罪得益。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