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善後|政府擬修例將圍標刑事化 針對4類反競爭行為

【點新聞報道】政府今日(30日)舉行兩場專題記者會,進一步闡述在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建議的基礎上推出的改革措施。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表示,宏福苑事件發生後,行政長官已代表特區政府向災民及廣大市民道歉,其作為政治團隊的一員,亦再向災民及廣大市民表達誠摯的歉意。

丘應樺指出,為了進一步打擊樓宇維修、圍標等嚴重反競爭及損害市民利益的行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聯同競爭事務委員會及律政司,檢視了《競爭條例》(第619章),就樓宇維修圍標行為刑事化進行了法律研究工作,並參考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建議。政府將推行一系列立法措施,包括修訂《競爭條例》,將涉及樓宇維修相關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並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以賦予執法部門更強大的法定權力。

現行《競爭條例》對圍標等反競爭行為僅設有民事制度規管,刑事執法只能針對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本次修訂建議具針對性,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全面追究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若干犯新設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建議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罰款1,000萬元、違法所得商業利益的3倍,或違法期間每年本地營業額的50%。

丘應樺強調,新刑事罪行將聚焦於樓宇維修工程招標,兼顧香港整體營商環境與競爭力。規管範圍除涵蓋工程承建商招標外,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籌備安排,全方位打擊不同階段的合謀行為。同時,新罪行涵蓋全部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確保不會留下執法漏洞,這與獨立委員會草擬刑事罪行條文應廣泛涵蓋意圖影響招標結果行為的建議一致。

除了引入刑事罪行外,政府亦將優化現行《競爭條例》下的民事制度,相關改革並不只限於樓宇維修工程。在提高民事罰款上限方面,政府建議將最高罰款提高至800萬元、違法商業利益的2倍,或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本地營業額的30%。在延長取消董事資格期限方面,審裁處頒令涉案公司董事禁止任職的最長期限,建議由現時5年大幅延長至15年。此外,修例亦會大幅延長罰款及命令的法庭追溯時限,並處理競委會過去遇到的舉證困難,全面提升整體執法效能。

丘應樺表示,政府將以有力且具針對性的法律措施打擊樓宇維修招標的反競爭行為,絕不容許串通操控結果。商經局會繼續聯同競委會、律政司及相關執法部門加緊推進修例工作,完善法律條文與執法安排,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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