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上周四(22日)正式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政府今日(29日)下午舉行記者會,行政長官李家超和相關官員出席及交代宏福苑獨立委員會報告內容,並因應報告內容建議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同意獨立委員會的建議,必須要通過立法和修改現行的法律,加強禁止和打擊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行為。這亦是社會的普遍共識。經過商經局、保安局、競爭事務委員會、警務處、廉政公署和律政司共同研究之後,已經達成了具體的方案。
政府會修改三條現行的法例,首先會修改《競爭條例》,將樓宇大型維修工程圍標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刑事罪行將會針對樓宇大型維修工程,包括前期的工作和顧問的服務,並且涵蓋圍標以外現行《競爭條例》之下界定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例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等。一經定罪,違法者將可被判處具有阻嚇力的刑罰。建議最高的刑罰包括10年的監禁;至於罰款,最多是1000萬元,或者是違法所得商業得益的三倍,又或者是違法期間每年度本地營業額的50%。
同時,亦會修改《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樓宇維修圍標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之下的指定罪行,令到執法的部門可以按照條例行使法定的權力,例如傳召問話、要求提交資料和物料、凍結資產。法庭也可以加重刑罰和沒收犯罪的得益。為了令到廉政公署可以行使法定的權力處理新的刑事罪行,《廉政公署條例》也會作出相應的修訂,將新的刑事罪行納入廉政公署條例之下的指定罪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也將會適用於這一類刑事罪行,令到執法機關可以依法更加有效搜集具有高度隱蔽性犯罪活動的證據。假如圍標的活動涉及其他犯罪行為,例如是恐嚇、貪污等等,執法機關也必定會果斷執法,提出檢控。即使在個別的案件證據未能夠支持刑事檢控的標準,涉案人士仍可能是需要承擔有競爭事務審裁處判決的民事責任。
林定國續說,政府建議優化《競爭條例》現行相關民事責任的制度,包括提高罰款至最高800萬元,或者是違法所得商業利益的兩倍,又或者是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30%。同時可以延長取消出任公司董事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公司管理資格的時限,以增加阻嚇力。再者,為加強競委會在進行市場研究時候的調查能力,建議競委會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市場存在着影響競爭的特徵的時候,就有權強制要求相關的人士提供資料。
簡而言之,政府建議採用刑事及民事雙軌執法的模式打擊圍標的活動。廉政公署、警務處以及競爭事務委員會將會緊密合作。商經局是計劃盡快將以上的方案提交立法會相關的事務委員會進行討論,並進行持份者的諮詢,務求盡快向立法會正式提交立法的草案,確立和完善一個有針對性、有效、有阻嚇力打擊樓宇大型維修工程圍標活動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律政司亦都會繼續協助相關的政策局修改和優化其他涉及樓宇管理和安全的法例,包括《建築物條例》、《消防條例》、《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建築物管理條例》,部分的立法工作已經完成,其他的正在進行,或盡快開展。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