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英國政府推出的「尊重令」(Respect Order)。這是什麼來頭?我們簡單看一看。
「尊重令」(Respect Orders)旨在賦予警方和地方議會更大的執法權限,以打擊那些屢教不改、從事反社會行為的18歲或以上的人士。「令」,即是法庭有權「命令」當事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英國政府指出,法院可頒「尊重令」,禁止違規者進入市中心,或限制他們在商業街、當地公園等公共熱點區域飲酒,也有權處以無上限的罰款,並施加嚴厲的社區懲戒措施,例如實施宵禁或要求進行一定時數的社會服務。
法院也可以命令違規者,從根源解決導致其反社會行為的問題,例如接受毒品或酒精依賴治療,或是參加情緒管理課程,從而避免讓他們重返街頭,陷入「違規、懲罰、再違規」的惡性循環。
根據《犯罪與警務法案2026》(Crime and Policing Act 2026) 第A1(1)條,法院須按「可能性的權衡」(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原則,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進行或威脅進行反社會行為。簡單說,法庭認為當事人做出反社會行為的機會大於他不做出反社會行為的機會,法院便可對他頒發「尊重令」。
換言之,法院既可基於當事人既往的行為,也可基於其未來可能實施反社會行為的威脅,從而採取相應行動。
第A1(1)條亦指出,法院的目的是要防止當事人做出反社會行為,只要法院認為是「公正且適宜」(just and convenient),便可頒發「尊重令」。何為「公正且適宜」?這取決於法庭就個別個案的看法。
按第A1(6)條,若監理人認為當事人未能遵守「尊重令」,必須通知警方,除非當事人有「合理理由」而不遵守「尊重令」。
上文提到,「可能性的權衡」這個門檻。這個門檻相對較刑事舉證的標準低,變相可能把當事人的行為由「民事轉化為刑事」。這聽上來有點過分,但這法例的原意就是要保障公眾,防止有人受反社會行為影響。
不過,「命令」有機會抵觸《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及第11條「集會與結社自由」。
回到剛才提到的「公正且適宜」,法庭可以做出相應客觀的判決。問題是,是否第一次犯便被禁止進入市中心?這引伸出一個問題。治了標,能治本嗎?
誰最容易成為「尊重令」的對象?無家者和精神病患者等。如果以強制執行手段來取代住房、醫療及社會照護支持,那麼這類強制令恐將重蹈覆轍,反社會行為不會停,這是一個循環。
現在,英國政府有「反社會行為令」(Anti-social behaviour order),目的都是一樣,防止人做出反社會行為。在2000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簽發的24323項「反社會行為命令」中,有58%(14157份)至少被違反過1次。當中75%(10651份)被違反多過1次。平均每項「反社會行為命令」被違反5次。
參照目前的「反社會行為令」,6成是在當事人因刑事犯罪被定罪後下達的,而非基於相關申請而作出。按《犯罪與警務法案2026》第J1條,申請「尊重令」的人在提出申請前,必須針對該申請進行風險評估。
「尊重令」作為一種預防性手段,需要清楚如何治標又治本。若缺乏這些制約,在「公共保護」的名義下,「尊重令」極有可能淪為一種用於管控貧窮、成癮及社會失序等顯性社會問題的工具。除非配備相應的社會支援,否則難以稱得上真正的保障。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