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香港有逾38萬名外籍家庭傭工,撐起了無數雙職家庭的日常,釋放了大量婦女勞動力,其社會功能與貢獻無可置疑。惟「功能」與「保障」從來是兩回事。昨日立法會上有議員質詢政府會否研究在外傭合約引入法定試用期,勞福局官員明言無意額外設立試用期條款,亦保留僱主須支付旅費等規定。取態一出,難免令一眾僱主心涼——在本地勞工市場「三個月(部分機構一個月)試用期」近乎常態慣例的當下,為何偏偏外傭這個明顯存在水土不服風險、最需要勞資雙方磨合、最容易「貨不對辦」的聘用關係,卻連最基本的雙向試用空間都欠奉?如何保障外傭與僱主的各自利益,確保外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多元和諧社會,確實需要當局煞費思量,其中,設立通過修例設立外用試用期,則是保障勞資雙方利益的可取方向。
第一,沒有試用期,等於把「不適合」的風險全部押在僱主身上。本港僱傭慣例中,僱主與僱員彼此有約定俗成的磨合期:能力不符、性格不合、表現不達標,在試用期(短則一月,長則半年,取決於勞資雙方約定)內可較低成本地止損,這是勞資雙方都默認的市場規則。外傭卻是例外。聘請一名外傭,僱主事先墊付的中介費、來回機票、驗身與行政費用動輒數萬元,一旦到任後發現試用不啱心水不滿意,貨不對辦,要辭退絕非按一個掣般簡單——既心疼已經支付的數萬元成本,又顧慮合約條款與潛在爭議,甚至擔心可能引起不可預期的官司。結果是很多僱主明知不合適,也只能「捱住用」,把原本應是家庭添置的一項服務,變成了一件難以退貨的消費品,結果是因為不滿意心態造就的排異心理的持續蔓延發酵,造成賓主持續有對立情緒,既影響了外傭服務質素,又影響了家庭和諧氛圍。試用期本質上是把資訊不對稱攤開讓雙方互相檢視,外傭制度偏偏把這道保險閘拆除,令僱主在交易開始前便處於被動劣勢。
第二,中介與外傭「夾手夾腳」蓄意跳工,僱主卻近乎「零追索」。近年屢見有外傭到任短短兩三個月便以各種理由跳工,背後往往是中介的「一條龍」生意經:誘使外傭提早解約,再轉介到下一家,中介費便可反覆收取。僱主一旦遇上跳工,即時損失數萬元中介及機票費用,外傭違約等同「零成本」,僱主往往分毫補償都得不到。勞福局以「實務守則已禁止中介透過金錢誘使外傭提前終止合約」回應,誠然聊勝於無,但守則的約束力有限,舉證亦困難,實際遏止作用成疑。試想,若勞工市場上的僱員可隨意「兩個月走人」而不受任何約束,制度早已崩潰;為何外傭卻享有這種單向的「自由」?沒有試用期與違約成本,等於默許跳工成為一門可以量產的「生意」,而虧蝕的永遠是僱主。因此,可以增加約束條規:外傭在一年內反覆跳工超過三次,即失去在港應聘工作機會,確保外傭市場健康有序,並在相當程度上保障港人家庭利益。
第三,隱瞞疾病應聘,把辭退變成一道兩難的法律難題。僱主最頭痛的另一宗,是外傭來港前隱瞞身體狀況,到任未幾即突然告知懷孕或患病,喪失大部分家務勞動能力,做不到聘用要求之餘,僱主反而要倒貼時間與金錢照顧;一旦辭退,又隨時被指歧視而惹上官非。這是典型的「進退維谷」:不辭退,是無止境的負累;辭退,是歧視訴訟的風險。相比本地僱員入職前的體檢與健康申報已相當普遍,外傭來港前的驗身機制卻被質疑存在漏洞,令有心隱瞞者有機可乘。政府着眼於保障外傭免受歧視、免被無理解僱,方向正確,但「保障」不應等於「豁免」——不能因為怕誤傷弱勢,便把最基本的誠信審查與僱主合理權益也一併犧牲掉。
歸根結底,政府「不額外設試用期」的取態,反映的是一種過分謹慎的保守思維。誠然,外傭身在異地、身處弱勢,需要制度保護,需要平等對待,需要多元關愛。但保護弱勢與保障僱主權益從來不是對立的。真正的問題在於:現行制度把「保護」過度集中在解僱一方,卻忽略了聘請一方最基本的風險管理需要。試用期不是為了讓僱主隨意欺淩,而是讓雙方能及早發現不合適、及早止損,這對外傭同樣公平——與其勉強磨合到雙方怨懟,不如在初始階段坦然離場,各自尋找更合適的配對。
本港外傭制度已運作數十年,生態卻早已面目全非:中介產業化、跳工常態化、資訊不對稱加深。制度若仍停留在墨守成規、甚至是冠冕堂皇的「保護弱勢即可」的舊思維,最終只會令信譽良好的外傭與誠實的僱主一同受害——劣質中介與投機外傭賺得盆滿缽滿,守法者卻在為制度漏洞埋單。政府與其一再表態「無意改變」,不如正視3個被詬病已久的痛點:為外傭合約加入切實可行的法定試用期,填補勞工市場慣例的空白;提高跳工的違約成本並規管中介誘導行為,斬斷「跳工產業鏈」;完善來港前健康申報與核實機制,在反歧視與誠信審查之間取得平衡。同時,積極考慮引入內地傭工,在補充並平衡傭工市場的同時,亦能為減輕內地就業市場壓力作出香港貢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外傭市場合法合規,「請得安心、用得放心」——這既是對僱主的交代,也是對大部分勤懇工作、規矩守約的外傭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