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本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數目眾多,有意見反映現行標準僱傭合約及配套政策缺乏彈性,令外傭的僱主面對不少問題。立法會今日(14日)舉行會議,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回應議員質詢表示,政府重視外傭及僱主雙方的合理權益,致力平衡雙方關注及利益,現時並無計劃在標準合約中引入試用期或修改機票安排,並強調外傭中介費屬市場行為,不宜由政府規定,故不設上限,但會透過提升透明度保障僱主權益。
孫玉菡指出,根據聘用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終止合約。如外傭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命令、行為不當、欺詐或不忠實,或經常疏忽職守,僱主亦可根據《僱傭條例》即時解僱外傭而無需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因此在現行安排下,僱主在有需要時已可終止合約,政府認為無需額外引入試用期條款。
對於會否改由外傭按服務年期比例支付機票,孫玉菡表示,標準合約規定僱主須負責外傭於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此安排是確保來港外傭不會因缺乏回程旅費而滯留香港,避免衍生治安及其他社會問題的必要條件之一,其他輸入勞工計劃也有相同要求,政府沒有計劃修改有關規定。
在職業介紹所收費方面,孫玉菡表示收費視乎服務範圍及與僱主的協議,屬於市場行為,不宜由政府規定收費方式及水平。為加強保障僱主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勞工處已於2024年5月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清楚說明如外傭提早終止合約時會否提供退款、另選外傭或其他安排,以及會否額外收費,藉此提高透明度,讓僱主作出知情決定,違反守則的介紹所可被施加懲處。
至於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而被解僱的外傭,孫玉菡指出,刑事罪行種類頗多且輕重不一,不能一概而論。如外傭在與僱傭有關的事宜上欺詐或行為不當(例如偷竊僱主家中財物而被定罪),現時《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即時解僱而無需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但僱主仍須提供返回原居地的旅費以防滯留。此外,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傭簽證申請,外傭必須符合並無已知不良記錄等資格準則與一般入境規定;如外傭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入境處一般會拒絕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