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報道,2026年8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對被告人蔣超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蔣超良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被告人蔣超良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劃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億餘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超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蔣超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蔣超良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繳,其中蔣超良實際獲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蔣超良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蔣超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蔣超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2025年2月21日消息,蔣超良被查;2025年10月27日消息,蔣超良被「雙開」。
經查,蔣超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安排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失職失責,造成不良影響;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和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蔣超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蔣超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蔣超良生於1957年8月,曾任湖北省副省長、交通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
2008年任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兼行長,2011年任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4年,蔣超良調任吉林省長。2016年10月,他調任湖北省委書記至2020年2月卸任,2021年任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來源:央視新聞、政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