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一名46歲內地居民女子被控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7個月。
入境事務處在跟進調查一宗涉嫌在港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從事非法工作的案件時,懷疑被告曾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協助內地居民在港從事非法工作。調查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及情報分析後拘捕被告,在被告的手提電話發現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包括其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她為了在港尋找工作,於2024年透過中介取得載有其樣貌及名字的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另外,被告亦承認收取一名內地居民一萬元的報酬,為對方安排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並協助該名內地居民在港尋找工作。
被告其後被起訴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後,今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7個月。
涉案的非法勞工早前已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及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被判處監禁15個月。此外,被告早前亦以同樣方式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安排另一名內地居民在港從事非法工作,於2024年11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協助及教唆他人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此外,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強調,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