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銘
8月21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支聯會」及其3名前骨幹成員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裁決,連同早前已經認罪的何俊仁,所有被告均罪名成立,被告們將於本周五(8月28日)求情。在法庭的判詞當中,法庭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支聯會」五大綱領包含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帶有「推翻」和「破壞」意思,「支聯會」及其一眾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香港法庭依法作出裁決是應有之舉,但美國等西方國家藉機針對特區政府作出毫無事實根據的詆毀抹黑,明顯是干預香港事務及司法案件,情況不能接受,理應予以譴責。
根據公開資料,法庭裁決表達之立場十分清晰,包括明確指出本案並非政治審訊,被告等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控罪也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事實上,各被告利用相關命題作出本案的煽動行為,重點在於他們煽動的顛覆目的和意圖,透過負面內容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作為加強其煽動行為效果的途徑;在審訊以至裁決過程,法庭只會單純地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由此觀之,法庭的理據十分清晰,無論是「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以至何俊仁,他們都不是因為「政治立場」、「民主議題」或個人思想而被定罪,而是他們確實作出了煽動行為,而且煽動之目的,是要「顛覆國家政權」;法庭在審訊過程中,看的是證據而不是立場,而且在定罪過程中,信納了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完成舉證。
在法庭作出裁決後,英、美、歐盟等都發聲明回應裁決,甚至要求特區政府「立即釋放相關人士」,但一個嚴肅的法治問題來了,有人犯法,執法部門就需要執法,法庭也必須因應各方證據或抗辯作出裁決,怎可以讓犯罪之人因為外部勢力干預而「放人」?換個角度,若然顛覆政權發生在西方其他國家,西方國家又會把違法之人「無罪釋放」嗎?
案件的關鍵,在於有人危害國家安全,而外部勢力(包括一些國際組織)的論調,大抵是被告們是合法集會、表達意見甚至爭取「民主」云云,但就如特區政府的發言人所言,香港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很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筆者認為,如果有人以表達自由為藉口,繼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這種法律漏洞,肯定會為社會帶來禍害,2019年的修例風波,就是最佳的證明。
事實上,從「支聯會」案、黎智英案到「35+顛覆案」可見,香港國安法在執行上取得成效,除了有效懲治亂港分子,也有效保障了香港絕大多數市民的安全以及福祉。在香港「由亂到治」到「由治及興」的過程,社會各界亦深刻體會到,安全與和平得來不易,有安全才能有發展,沒有安全一切都無從說起。故此,無論是「支聯會」案還是其他國安案件,即使部分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士已受到懲治,社會各界仍然未可鬆懈,必須保持防範意識,並廣泛推廣國家安全教育。
關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我們也可以用今日香港的發展成果去驗證,近年,無論是香港的GDP持續上升、失業率維持低位,以至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提升等,都可見有了安全的根基,才保住了良好發展的環境。現時,香港正處在全新的起點上,將要迎來最好的發展期,但與此同時,各界必須謹記,守護好安全的底線,才能以高水準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推動經濟發展,改善市民生活。
(作者為立法會議員、北區區議員、民建聯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