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父母」為Danny申人身保護令被拒 法官:錯誤及不適宜

【點新聞報道】「Save Lily」事件「非常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Danny,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批出36個月保護令,將Danny安置於收容所。Danny的父母指社署餵飼母乳等安排有限制,屬虐待和羈留其兒子,自行入稟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歐陽桂如今日(19日)在高等法院撤銷Danny父母的申請,指認為該申請是錯誤及不適宜的,同時不作訟費命令。

判詞中提到,男嬰父親提出,男嬰受到社署施加的酷刑、任意拘留和不公正審訊,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9及14條。代表社署的律政司反對申請指,男嬰現根據保護令接受照顧安排,目前並非處於羈押或拘留狀態,人身保護令作為特殊濟助,不應用作「後門」挑戰照顧保護令的合法性及條款,因為有更適當的途徑可予處理。

判詞指,男嬰並非處於拘留或「安全住宿」。他在保護令作出後被接收由保良局照顧。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保良局擁有父母責任。在行使該權力時,保良局並未剝奪男嬰的自由而達至拘留,並無因保良局/社署行使權力而出現極端或不尋常情況。人身保護令是特殊濟助,不應在事宜可更適當地以其他方式(例如司法覆核或上訴)決定時被使用。

至於男嬰父親提交,稱負責的醫生發現男嬰的健康與同齡正常嬰兒並無重大偏差,然而該醫生仍建議將男嬰帶走,認為署方未能提供證據,指他們未來可能對孩子造成疏忽或危險。法官在判詞中指,該醫生的評語是並無適當的產前/產期/產後檢查及並無疫苗接種。加之男嬰第一名兄姊死亡的歷史及第二名兄姊由第二國家當局照顧的情況,法官認為無法同意該看法。

在申訴理由3酷刑中,男嬰父親指,研究證明6個月以下被收容於機構的兒童會遭受長期發展遲緩,如果兒童在機構中停留超過3個月,將會對其健康和發育造成毀滅性的影響;及停止母乳餵哺對男嬰健康造成負面影響,並嚴重限制了與母親建立親密關係的機會。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對照顧保護令期限的攻擊並非法院的事宜。其他事宜涉及照顧保護令的執行,它們完全在保良局的權力範圍及社署的監督角色之內,不能被說成是對男嬰的「酷刑」。

判詞總結指,申請人身保護令完全不合適,男嬰父親提出的任何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該申請被駁回。律政司有申請訟費,法官認為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個案涉及一對父母以自己的方式誕下孩子,並想用其個人方法養大孩子,其方法或不顧子女可能面臨的風險。考慮到所有情況,法官不對訴訟費用作出任何裁定。

入稟人為曾偉邦及關佩仙,事主為DK。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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