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打擊無牌小販 檢600公斤食物拘14人

食環署。(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今日(29日)表示,為嚴厲打擊無牌小販販賣來歷不明、過期或高危食物,署方自7月17日起在全港展開代號「曉網」的執法行動,截至昨日(28日)共拘控14名涉嫌無牌販賣食物人士,檢獲約600公斤食物。

是次行動署方根據情報指有市民企圖在一食物製造廠的垃圾箱附近撿拾未經烹煮的刺身,食環署隨即採取主動預防措施,迅速巡查相關地點,識別潛在棄置食物的位置,阻截高風險食物流入市場。行動中檢獲的600公斤食物包括熟食、貝類食物、飯盒、麵包、鮮奶、飲料及過期食物等,被拘捕的14名涉嫌無牌販賣食物人士當中,有13人同時因在公眾地方構成阻礙,以及兩人因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而被加控相關罪行。

食環署呼籲市民切勿光顧無牌小販,因食物來源不明,甚至可能從垃圾箱撿拾,潛在重大的食物安全風險。署方已發信提醒大型連鎖零售商妥善處理棄置食物(如拆除包裝並加入染色顏料或消毒劑),並加強員工培訓。食環署亦會主動向業界提供衞生教育。

發言人表示,食環署一向秉持情理兼備的原則處理無牌小販問題,對年邁或殘障小販會酌情處理,但同時強調,對涉及販賣來歷不明、過期、禁售或限制出售等高風險食物的無牌小販,食環署會採取零容忍的嚴厲執法行動,包括不作警告而即時拘捕。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除非持有食環署簽發的有效小販牌照,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違者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個月,再犯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無牌販賣活動同時引致阻塞通道,執法人員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加控違例人士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可另處罰款25,000元或監禁3個月。此外,任何人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凍肉、刺身和壽司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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