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月底生效 消防處:絕不等於停止救援 遇疑先救人

消防處及其他輔助部隊交代在院前環境執行「命令」的原則及流程。(點新聞記者劉妍伶攝)

【點新聞報道】《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於下周五(31日)正式生效,其中「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 Order)(「命令」)將具備完整法定框架。為消除同日生效的《消防條例》(第95章)相關條文與「命令」的法定框架之間的矛盾點,消防處及其他輔助部隊今日(24日)舉行傳媒簡報會,交代在院前環境執行「命令」的原則及流程。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總部)唐思豪強調,跟從「命令」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絕不等於停止照顧病人,救護行動保持以「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為大原則。

唐思豪展示可妥善保存「命令」的指定黃色文件袋。(點新聞記者劉妍伶攝)

唐思豪表示,消防處人員受《消防條例》(第95章)約束,須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不論該人是否獲簽發「命令」,而同日生效的另一《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則允許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病人,預先簽署「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令其在指明先決條件下,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等。為消除兩者之間的矛盾點,故舉行傳媒簡報會向公眾交代在院前環境執行「命令」的原則及流程。

指定黃色文件袋,可妥善保存已簽署的「命令」正本。(點新聞記者劉妍伶攝)

唐思豪指出,當救護人員到場確認「命令」在「有效及適用」的情況下,因應臨終病人意願或就着病人最佳利益,救護人員將依法依規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強調相關人員亦仍會到場評估病人狀況、提供適切護理及安排送院。其中,「有效」需同時滿足三大要素,包括「採用訂明表格的正本或核證副本」、「妥為填寫及簽署」及「效力期仍未過去」;「適用」則為「心肺停頓不是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導致」。

「命令」須使用法例下的訂明表格,只限以紙本形式儲存,並存入指定黃色文件袋(右)。(點新聞記者劉妍伶攝)

被問及已簽署「命令」的獨居長者昏迷時如何處理?唐思豪回應指,「簽署『命令』須病人與醫院經詳細討論後方可作出的決定,病人定會被告知需將『命令』置於顯眼位置,令救護人員到場可第一時間見到」;唐思豪亦建議已簽署「命令」的病人「文件最好跟身」,「若其在外不慎發生意外,當救護人員到場後未發現『有效及適用』的『命令』,救護人員亦會繼續實施急救」。

唐思豪說,「命令」不僅適用於前線救護人員,亦適用其他施救者(如家屬、途人等)。「若發現病人持有『有效及適用』的『命令』,施救者可依法依規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唐思豪重申,「命令」須使用法例下的訂明表格,只限以紙本形式儲存,相關部門已為病人提供指定黃色文件袋。希望家屬與病人清晰知道,救護人員將以「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為大原則,在院前環境下,救護人員必須見到並確認「命令」有效及適用,方會依從;未能確認「命令」或有任何疑問時,以「救人第一」為先,救護人員亦不會搜尋病人個人物品,以免延誤急救。

(點新聞記者劉妍伶報道)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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