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一名54歲內地居民女子被控兩項串謀轉讓偽造香港身份證及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今日(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32個月。
入境處在跟進調查多宗涉嫌在港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從事非法工作的內地居民案件時,懷疑被告以中介人身份,安排有關非法工作以及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調查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及情報分析後拘捕被告,在被告的手提電話發現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於2024年起利用社交平台先後招攬多名內地居民來港從事非法工作,並以「一條龍」方式為他們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在港住宿,從中收取每人數千至1萬元人民幣的費用。
被告其後被起訴兩項串謀轉讓偽造香港身份證及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後,今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2個月。
此外,被告早前亦以同樣方式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安排另一名內地居民在港從事非法工作,於2024年11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轉讓偽造身份證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
涉案的其中3名非法勞工早前已分別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管有虛假文書及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被判處監禁12至14個月不等。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強調,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此外,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