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的主要條文將於7月31日起實施。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表示,《條例》以「慎入、易出」為原則,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無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謝文華指出,醫管局歷年簽發的「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的數量自2012年起逐年上升,簽發醫生以內科及老人科、紓緩科、腫瘤科為主。《條例》將為設定、撤銷、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提供法律框架,同時為醫治者提供包括民事、刑事、專業行為方面的法律保障。
「慎入」方面,她強調,訂立人必須是成年人及具有精神行為能力,指示需以書面訂立且清晰呈示「標準表格」,亦需由訂立人在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下簽署並顯示簽署日期,見證人需為成年人及非利益攸關人,其中一位需是註冊醫生,並已向訂立者解說該份指示的性質,及遵從指示中每項指令的結果;而「易出」層面,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隨時可撤銷自己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而醫護人員、親人、同居者、監護人及朋友等皆不可推翻有效的指示。
謝文華亦指出,自7月31日起的第一階段,病人及照顧者可上傳「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的圖片至醫健通以儲存副本,而第二階段的電子版「預設醫療指示」暫未有具體的執行時間。她重申,醫護人員只在知悉有此文件,文件確認為有效,及文件確認為適用的情況下執行指示及命令。
問及若病人與家屬之間存在意見分歧,她強調,醫護人員會透過商討達成共識。她提到,醫療決定具有醫學倫理原則,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將基於尊重病人自主;而無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病人,醫護人員將與其至親、其他責任人、具資格行事人基於病人最佳利益進行商討。她提到,病人的最佳利益是由醫生基於一籃子因素考慮,病人的自主決定與醫生評估的最佳利益不一定完全吻合。
(點新聞記者梁譯尹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