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國安檔案解密|第四集「光城者案」 當時發生了什麼?

【點新聞報道】今年適逢香港國安法實施6周年,保安局逢星期二推出電視節目《國安檔案解密》,選取「唐英傑案」、「羊村繪本案」、「譚得志案」、「光城者案」、「35+」顛覆政權案5大典型國安案件,依託辦案實錄、法庭判詞與當事人供述還原案情全貌,揭露反中亂港勢力勾結外部勢力禍亂香港的真相,第四集「光城者案」今晚(21日)8時15分首播。

究竟「光城者」極端學生組織是如何犯案的?學生組織背後的金主是誰?點新聞當年報道一片回顧。

「光城者」密謀炸彈襲港 兩學生被捕時正準備做爆炸試驗

「光城者」興起於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2021年1月,一群香港中學生自發組成「港獨」激進組織「光城者」,組織宣言是「光復我城」,公開宣稱要「武裝起義」,刻意以「法國大革命」和「烏克蘭抗爭」來宣揚所謂「暴力抗爭」。

除多次擺街站派傳單宣傳「武裝起義」、煽動「推翻政府」外,更有成員付諸行動,曾潛入一所中學企圖偷走化學物品,租借賓館設置爆炸品實驗室,計劃於公共設施發動炸彈襲擊意圖造成人命傷亡,團體還專門誘導未成年學生充當放置炸彈的「死士」。

2021年7月,警方於「光城者」實驗室內檢獲製造TATP的原材料及儀器。(資料圖片)

驚人恐襲策劃曝光——2021年7月,警方國安處採取大規模行動,在尖沙咀賓館搗毀他們秘密設立的炸彈實驗室,一舉拘捕9人。現場查獲烈性炸藥TATP原材料、製彈工具、行動策劃手冊、大量現金,凍結涉案資產60餘萬港元。其中有2名學生到賓館正是計劃做爆炸品實驗,所幸的是實驗還沒開始,2人就被到場的警員拘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對此表示,「光城者」案件顯示本土恐怖主義分子已轉趨行動化。

大學管理層提供資金 與境外「港獨」分子有聯繫

據了解,此次策劃瞄準的襲擊目標,是包括海底隧道、港鐵、法庭在內的公共設施,甚至計劃發動可能造成嚴重傷亡的汽車炸彈襲擊。據警方搜集的證據顯示,有人已經到多家法院「踩點」拍攝視頻。

警方2021年7月逮捕的9人中,6人為15歲到19歲的中學生,另外3人報稱是大學管理層、中學職員、的士司機等。其中負責提供資金的,竟是本應教書育人的香港浸會大學公關及傳訊主任杜倚獅,以及其任職中學職員的妻子。他們正是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當「家長車」到黑暴現場接載暴徒,從而認識激進分子。

警方在行動中還檢獲外國用的電話卡、約一萬港元的英鎊,以及黑暴特刊。警方在本案中凍結的60多萬港元資產也屬杜倚獅所有。

另有媒體披露,「光城者」關聯多家潛逃海外黑暴分子頻繁活躍的網絡媒體,相關人員包括前英駐港領館職員鄭文傑、「港獨」分子梁頌恒、羅冠聰等人。

前中央政策組特邀顧問陳文鴻分析,境外勢力策動「顏色革命」圖謀落空後,轉而扶持本土恐怖主義擾亂社會秩序;「光城者」還與海外逃犯運營的「自由港」存在勾連,預謀發動襲擊後協助涉案學生偷渡英國。

2021年7月12日,香港警方再拘捕多5名成員,同案被捕人數增至14人。被捕5人中其中一名女學生和一名物業管理經理林志明相信俱為「金主」,涉嫌支付金錢予其他成員購買炸彈原料及放置炸彈。惟警方相信兩人之上仍有更上層的金主,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

「光城者」兩男顛覆罪成囚5年 炸彈案3青年判囚2年半至6年

「光城者」案不僅在社會層面引發廣泛討論,亦是首宗引用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提出檢控的案件。「光城者」案涉案人士分別被控《香港國安法》中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串謀恐怖活動罪」。部分成員亦被控以交替控罪,如「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港獨」組織「光城者」7名成員2021年多次藉擺街站宣揚顛覆國家思想,包括提倡「武裝起義」推翻政府,全部承認干犯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5名未滿21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其餘兩被告被判監5年,包括倉務員蔡永傑及售貨員陳右津。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指出,兩被告鼓吹的「無底線革命主張」絕對不可以在這個社會裏出現,更遑論在這個社會中散播,裁決其屬控罪中情節嚴重者,終判兩人皆囚5年。

「串謀恐怖活動罪」:

本土極端團夥「光城者」涉嫌在香港不同地點策劃炸彈襲擊,多人被捕及起訴。其中製彈主腦之一何裕泓承認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被告郭文希及張昊揚承認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案發日期均為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何裕泓及張昊揚被判囚6年,早已認罪的郭文希則被判囚2年半。

男司機陳凱量、女學生郭文希、男學生何裕泓及男學生張昊揚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其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其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同案被告歐文早前被判入獄5年8個月,陳綽軒、羅啟穎、蘇穎貞被判入教導所。

(點新聞記者綜合報道)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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