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發還重審罪成 法律系女生判囚34個月

法官李俊文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監禁34個月。(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2019年8月31日灣仔區暴動,法律系女學生湯嘉欣被控參與暴動,2021年受審後罪脫;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重審後女生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李俊文今日(15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監禁34個月。

27歲被告湯嘉欣,原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和天樂里的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及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及同日管有鐳射筆。

被告在2021年8月獲裁定兩罪罪脫。律政司提出上訴,其中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另曾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但被拒。

法官判刑時指,涉案暴動規模頗大,雖然只為時約半小時,但範圍不少及聚集逾千人,暴動人士亦作出破壞、投擲汽油彈及與警方對峙等激烈行為,暴力程度嚴重,對公眾造成莫大滋擾,雖然被告非領導角色,但她被捕時身穿黑衣黑褲、配搭防毒面罩、手持行山杖等,顯示她非輕微參與者,故李官以48個月作量刑起點。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曾被判無罪,因控方上訴及重審後被定罪,案件至今逾7年;被告背景良好;因案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被告沒有過度挑戰控方案情;被告曾獲准離港,完成學業後返回香港面對本案,並未潛逃。辯方提出就每項因素分別扣減刑期,法官指根據辯方的建議,扣減可達6成,並不恰當。

法官指,被告在案中有兩方面的特殊情況,她由無罪變為罪成,案件至今已超過7年,而她獲准離港後仍返港面對本案;被告過去背景良好,她因案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並承受巨大壓力,酌情減刑後,被告終判囚34月。法官指此減刑幅度對不認罪被告而言,已是相關法律原則下最寬大處理。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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