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一名案發時41歲的內地女子今日(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並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警方隨即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決定批准加重兩成半的刑期,最終判處被告監禁55個月。
警方於2024年7至9月期間接獲7宗涉及網上投資騙案的報案,7名受害人當時年齡為41至76歲,他們在網上社交平台認識騙徒後,被誘騙進行虛假投資,總損失金額約800萬元。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人員經調查後,去年1月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內地女子,並於同年3月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
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第2B隊主管姚國威高級督察表示,調查相信被告於2024年3月18日至8月2日的約4個月內,利用2個銀行戶口處理合共約1400萬元犯罪得益。
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表示,市民若租、借、賣銀行戶口予其他人使用,該戶口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來處理贓款,就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由於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嚴重,警方會就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的案件,會同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以增加阻嚇性。以今次的案件為例,被告因將戶口予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10個月。
根據紀錄,由2023年10月至今已經有460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八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增加2個月至18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除執法行動外,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亦會持續在預防「洗黑錢」方面做教育及宣傳工作,向市民大眾推廣反洗黑錢的訊息。包括將於6月20日至21日,在鑽石山荷里活廣場舉行「反洗黑錢展覽」及「反洗黑錢智囊團啟動禮」,現場亦設有攤位遊戲及豐富紀念品,歡迎市民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