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完善維護國安法律體系

文/黎岩

自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正式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經歷了從「立章建制」到「系統完備」的歷史性跨越。如今,特區政府依據《國安條例》第110條制訂附屬法例,進一步釐清「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再次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清晰而堅定的信號: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只有不斷強化的責任擔當,沒有一勞永逸的懈怠幻想。這並非是對既有法律的簡單修補,而是一場基於實踐理性、法治精神和前瞻思維的法制深化,將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體系更加清晰明確,為維護國家安全劃定清楚明白的界限。

任何一部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在於其誕生時的莊嚴宣示,更在於其與司法實踐、社會現實持續互動中的精準落地。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確立了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共同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憲制責任。《國安條例》第七條則進一步將「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納入整體規範視野。然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這一概念的具體邊界何在?由誰、依何種程式予以認定?這些問題若長期停留於原則性表述,將難免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模糊地帶。

終審法院在「伍巧怡案」中的判詞已經指明:香港國安法所提述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不僅限於該法列明的四類罪行,還包含其他相同性質的罪行。這意味着,法律體系必須為識別和界定「其他罪行」提供可操作的制度通道。特區政府此次制訂的附屬法例,正是對這一司法指引的立法回應。它沒有創設任何新的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而是專注於細化程式——即如何通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就某一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作出對法院具有約束力的認定。

這種做法體現了國家安全立法從「有沒有」向「好不好」「細不細」的質變。法律框架的搭建只是第一步,真正考驗立法智慧的,是能否在尊重既有法律原則的前提下,為維護國家安全概念建立起一套清晰、可預期、可審查的識別與適用程式。附屬法例的出台,恰恰標誌着香港國安法律體系進入了「精裝修」階段——既不走「模糊處理、留待判例」的普通法消極路徑,也不走「無限授權、高度抽象」的威權立法歧途,而是試圖在行政判斷與司法審查之間、在國家安全需要與權利保障之間,找到一個程式化的平衡支點。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及《國安條例》第115條,行政長官有權就某一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出具對法院具有約束力的證明書。這一設計並非香港獨創,而是普通法世界普遍接受的原則:在涉及國家安全、外交事務等「高級政治」領域,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的評估與判斷。

究其法理根源,至少有三點不容忽視。第一,憲制分工不同。行政機關承擔着維護國家安全的首要責任,其掌握的情報、國際形勢評估、風險研判等資訊往往無法在公開的法庭程式中完整呈現。第二,專業能力差異。國家安全事務涉及地緣政治、情報分析、危機預測等複合型知識,法院作為法律爭議的裁決者,並不天然具備這方面的專業優勢。第三,制度效率考量。若每一宗涉及國家安全定性的案件都要由法院從頭進行事實上的獨立判斷,不僅耗時漫長,更可能因資訊不對稱而出現誤判。因此,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並非對司法獨立的侵蝕,而是對司法能力的制度性補充——它劃定問題的性質邊界,但絕不代替法院對被告人是否有罪進行最終裁決。

附屬法例的核心功能,正是將這一機制的啟動條件、程式要求、法律效力等予以清晰化、規範化。當程式越透明,裁量越有據,外界所謂的「行政專斷」風險就越低。相反,若沒有一個明確的證明書機制,任由法院在個案中自行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反而可能因標準不一而製造更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附屬法例的本質不是擴張權力,而是馴化權力、規範權力、明確權力、約束權力,使其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一個曾被反覆預言「資本外流、金融崩潰」的香港,反而迎來了資本市場的持續繁榮與投資者信心的逐步恢復。這一現實悖論,足以讓所有以「經濟自由」之名攻擊國安立法的人無地自容。事實雄辯地證明:安全是發展的前提,法治的確定性是市場信心的源泉,而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恰恰是保障投資者利益與市民合法權益最堅固的鎧甲。

此次附屬法例的制訂,將進一步降低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對於商界而言,最大的風險不是法律嚴正,而是法律模糊,不知道哪一天、哪一項原本看似平常的行為會被突然定性為犯罪。通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細化和程序公開化,法律的紅線變得更加清晰,守法者無需惶恐,執法者有據可循,司法者有度可量。這種制度透明度的提升,恰恰是對「法治環境惡化」論調最有力的反駁。

從香港國安法的出台,到《國安條例》的通過,再到此次附屬法例的制訂,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正在經歷一條從「夯實基礎」到「添磚加瓦」、從「框架確立」到「程序精細」的建立健全完善的成熟路徑。這條路,既不照搬西方普通法的放任主義,也不走向行政專斷的威權主義,而是在「一國兩制」的獨特憲制框架下,探索一條兼顧安全、法治、自由、發展的香港方案。

附屬法例的價值,絕不僅限於技術層面的程序補漏。它是一種立法哲學的宣示:國家安全立法沒有「休止符」,法治完善永遠在路上。當法律越完善、程序越透明、邊界越清晰,法治的信心就越堅定,社會的穩定就越持久,發展的根基就越牢固,發展就越能夠持續。香港的未來,只有不斷完善並強化優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網——讓法律真正成為守護家園保障利益的利器,這才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本保障。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講真D|完善維護國安法律體系

收藏 收藏
取消收藏 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