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分間單位規管租賃業主被定罪 合計罰款逾12萬

37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相關規定被定罪。(中新社資料圖片)

【點新聞報道】37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12月5日、12月12日及今日(12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介乎800元至19200元,合計罰款共12135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持續加強採取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397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1024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897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共2742560元,另有373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估價署表示,該37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二)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分間單位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有關業主及租客可瀏覽估價署網站內的次期租賃專頁的相關資料,熟悉相關的法定要求,以及就次期租賃保持密切溝通,並按《條例》適切處理有關事宜。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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