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遭前經理人控違約 入稟索償逾千萬

【點新聞報道】女藝人張栢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入稟要求1,276萬元賠償一案在高院開審。余出庭作供,稱張稱他為「契爺」,當年需要4,000萬完成物業買賣。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張柏芝。原告入稟狀指,余與張於2011年7月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預支4000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須額外接拍2部電影。惟張沒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原告蒙受損失,要求張賠償至少1276萬元。

原告方昨傳召余毓興出庭,余採納其證人陳述書內容並接受辯方盤問。余陳述書提到自己與張柏芝父親為多年好友,案發前已和張柏芝相識,對方亦稱呼自己為「契爺」。辯方盤問指出,張柏芝在2011年前不認識余,也不會稱呼其為「契爺」,余不同意。

余又供稱,2011年張柏芝受離婚及「艷照門」事件影響,向他諮詢意見時獲建議建立「好媽媽」、「女強人」形象及日後成立自己工作室,之後張柏芝提出由他當經理人,以及找方法令她獲得4,000萬元用作處理物業。余當時的資金都在內地,所以接觸博納影業集團的于東,而于東則要求簽署兩部電影片約作保障。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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