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重判國安案卻對香港說三道四 美西方雙重標準何其虛偽!
【編者按】黃之鋒因「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監禁10年。判決公布後,多個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境外組織及政客隨即跳出來,發表失實言論,對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和國家安全法律指手畫腳,肆意抹黑、惡意攻擊。然而,事實不容歪曲:黃之鋒已承認控罪及相關犯罪事實,法庭亦依法審視證據、考量相關法律原則後作出判刑。
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對於國家安全,美西方國家向來奉行嚴刑峻法。點新聞今(7日)起帶讀者重溫「環球國安判例」系列報道,透過一宗宗典型案例,看看美西方國家究竟如何界定國家安全、如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其司法實踐與政治表態之間存在何種落差。事實面前,誰在依法維護國家安全,誰又在借題發揮、搞政治操弄,一目了然。這些案例不僅揭示美西方國家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嚴苛立場,更戳穿其在香港國安問題上的虛偽雙標,讓世人看清所謂「西式民主」背後的霸權邏輯。
英國6襲警暴徒總刑期124年
2011年8月,英國首都倫敦發生一系列騷亂事件。騷亂導火索是2011年8月4日馬克·達根(Mark Duggan)(男,1982年生,非洲裔黑人,4個孩子的父親)乘的士在倫敦街頭遭警方攔截,雙方發生槍戰,達根身中兩彈,當街死亡。民眾上街抗議警察暴行,100多名青年在夜色中焚燒警車、公共汽車和沿街建築,切斷交通,佔領高速路,劫掠數十家店舖。騷亂導致35名警員受傷。
騷亂發生後,英國政府立即為暴動定性,拒絕獨立調查。警察總長指有近三成暴徒為黑幫成員;司法大臣更是聲稱「這是一撮野蠻低下階層的暴行」。倫敦法院向各地方法庭傳達了一份備忘錄,強調「在處理騷亂者案件時,不必囿於量刑規則,可適當加重刑罰」。
2011年8月16日,兩名在臉書網站上建立網頁號召打砸搶的男青年「快速」被判處4年監禁,以遏制利用社交平台進行煽動的行為。2012年8月,2138人被定罪,其中1405人被判即時監禁,其刑期較2010年即暴動發生前一年的同類罪行平均刑期,長達超過4倍。2012年6月8日,英國法院對6名在騷亂期間持槍襲擊警方的暴徒宣判,每人獲刑12年到30年不等,6人刑期總共124年。
騷亂發生後,英國國會迅速通過《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2011》,非常詳細地限制及規管國會等受管制地區的示威活動,賦予了警方更大權力。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