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嚴正判決彰顯司法獨立 捍衛國安保障繁榮基石

文/洪錦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5日)依法對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作出公正裁決,判處監禁10年。這項判決充分展現了香港特區司法機構依法獨立履職、維護國家安全與法治尊嚴的堅定意志,並獲得香港社會各界的廣泛肯定與支持。然而,部分西方政府與境外媒體一如既往地進行政治操弄,將司法審判抹黑為「政治迫害」,指責香港國安法例收窄政治空間、損害法治環境。筆者作為立法會議員及長期扎根基層的服務者,認為外部勢力的相關言論完全是顛倒黑白、粗暴干涉中國內政與特區司法獨立的雙重標準行徑,必須予以最強烈的譴責,以正視聽。

罪證確鑿罪有應得 司法審判公開公正

黃之鋒串謀勾結外部勢力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在本案中,黃之鋒已選擇認罪,承認其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毫不悔改、持續充當外國及境外勢力代理人,公然乞求外國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法庭頒下的判刑理由書清晰表明,本案屬於「罪行重大」級別,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更是本案的主腦及最前沿鼓吹者。

回顧黃之鋒的過往行徑,其長年累月在境內外反中亂港勢力的扶持下,走上一條賣港禍港的不歸路。從過去阻撓特區政府推動國民教育、成立激進組織煽動違法「佔中」、鼓吹「港獨」與「自決」主張,到2019年黑暴及港版「顏色革命」中推波助瀾,再到參與「35+非法初選」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黃之鋒共經歷多次定罪,部分更是在保釋期間再犯,充分顯示其目無法紀、怙惡不悛。

特區執法與司法機關在審理本案期間,全程嚴格遵循程序公義與刑事舉證最高標準。被告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下享有合法的辯護權利與程序保障。法庭不受任何干擾,完全立足事實與法律作出獨立裁決。法庭對黃之鋒的判刑完全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不僅體現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也有效達至警示與震懾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目的。

權利自由並非絕對 國安底線不容違越

外部勢力企圖將犯罪行為包裝為「自由」與「反對意見」,這完全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踏。必須指出,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與自由,包括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特區政府始終堅定維護市民受法律保障的合法權益。

然而,放眼全球任何法治國家,權利與自由都絕非絕對,更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之上。任何權利和自由的行使,都必須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前提。西方國家自身擁有極其嚴苛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卻對香港依法懲治危害國安行為橫加指責,完全暴露其虛偽的政治雙重標準與地緣政治算計。將勾結外力乞求制裁的國安犯罪偷換概念為「政治表達」,絕不可接受。

汲取深刻教訓 堅守法治防線

對廣大香港市民特別是青少年而言,黃之鋒案具有極其深刻的教育意義與警示作用。黃之鋒從不足15歲起便被美西方勢力「特別關注」,獲資助、金錢支援及承諾保護,長期甘願被利用為「馬前卒」,最終自食惡果。市民和青少年應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切勿被境外勢力的虛假承諾所迷惑,切勿以「民主、自由、人權鬥士」的虛假人設踐踏法治,更不可將個人政治野心凌駕於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福祉之上。

法庭對黃之鋒的重判,徹底打破了危害國家安全分子以為披着所謂「國際線」或「國際倡議」外衣就能逃避法律追責的幻想。黎智英、戴耀廷、黃之鋒等亂港禍首先後被判刑,既是生動的法治教育課,也是深刻的國安教育課。自由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利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利益及整體社會安全為前提。不管什麼人、什麼背景、背後有什麼人撐腰,一旦違法,就一定會面對法律後果。縱然一時逃亡海外,也將終生面對通緝和追責,惶惶不可終日。

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護航特區行穩致遠

「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安全是發展的前提,法治是繁榮的保障。依法嚴厲懲治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港分子,非但不會收窄正常的政治與社交空間,反而正是為了捍衛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與合法的活動權益。

自國安法律體系實施以來,香港社會恢復安寧有序,營商環境更加穩固。多項國際權威指標清楚顯示,香港在金融、經濟自由度及競爭力方面持續保持全球領先地位,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穩固,香港法律周等國際盛事更彰顯全球頂尖法律專業人士對香港法治的高度認可。只有在國家安全得到切實維護的前提下,香港的高度自治與制度優勢才能行穩致遠。

展望未來,在中央的堅定支持下,特區政府定必一如以往,堅決打擊及嚴懲反中亂港分子及境外勢力代理人,切實防範遏制外部勢力插手干預圖謀,更好統籌發展與安全。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國安家好的局面,知法守法,共同維護香港繁榮穩定與長治久安。筆者將一如既往支持特區政府堅定依法施政,與廣大市民一道築牢國家安全防線,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香港由治及興的高質量發展!

(筆者為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民建聯工商事務發言人,城市智庫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