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外國勢力干預黃之鋒案 橫蠻無理且雙標
文/梁言
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被判囚4年8個月,仍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昨日(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10年監禁。對於黃之鋒判刑,社會各界都認為黃之鋒罪行嚴重、罪有應得,偏偏有外國勢力仍然干預案件,甚至藉案件抹黑特區政府;可是,黃之鋒所犯之罪行,放諸四海皆「錯」,外國勢力的干預,無疑是雙重標準,甚有針對中國以及香港特區的意圖。
就黃之鋒一案,美國、歐洲、台灣地區等政客及媒體都相繼「發聲」,例如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就搬出「基本自由」來攻訐特區政府;至於歐盟,則搬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來抹黑特區政府。其他所謂國際人權組織,就對香港國安法等作出抹黑。不停的抹黑,同一的歪理,其實就是想攻訐特區政府「執法有錯」。
但問題來了,外國勢力之言,有道理嗎?如果講「基本自由」,筆者肯定,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外國政府制裁特區政府及官員,不是行使自由,而是出賣國家、針對特區的違法行為。自由的實踐,當中的基本原則,應在於不傷害他人,而黃之鋒所傷害的,乃是整個香港的安全以及利益。
至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所提倡的,不是放任、無限制的自由,而是市民在行使自由權利的同時,不應影響到公共秩序和安寧;回看黃之鋒的犯罪歷程,既有衝擊政府總部,又有包圍警察總部,而且不止一次參與不合法的集會,煽動市民抗爭。連同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黑暴未平息之際,要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此等行為,根本不可能稱得上是「公民權利」,而是赤裸裸的犯罪行為。
在美國,至少有20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英國把相關法律「加辣」後,明確將「外國干預」定為罪行。黃之鋒的行為,絕不是純粹「游說」、「表達」,而是他的言行超出了法律界線!香港國安法訂明的罪行,合乎國際標準,也符合法治原則,筆者認為,正正因為法治的彰顯,才能把黃之鋒甚至黎智英等人的禍港賣國行為,透過法律去嚴肅懲治,阻嚇想破壞社會的亂港分子。
在不同的外國勢力與媒體之間,還流傳着所謂「二次定罪」的攻訐,但細看黃之鋒案件的內容,一次是試圖透過參選立法會而「攬炒」香港;今次則是請求外國勢力「制裁」香港特區及官員,即使發生時間接近,但明顯是兩件事,兩種犯罪行為。
黃之鋒今日的結果,是自己種下的禍根,如果維護國家安全有錯,那麼社會大眾就要為黃之鋒等人的禍港行為付上代價。2019年至2020年的黑暴亂象,黃之鋒一直深入參與其中,若黃之鋒在外國有類似行為,他也不可能變成「無罪」、「表達自由」;當外國勢力在抹黑香港時,其實類似的法律,他們都有,只是他們執意要抹黑中國及香港特區,才把明顯的犯罪行為包裝成「爭取自由」,但世界上,根本就沒有破壞社會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