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定黃之鋒「罪行重大」七點理據
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頭目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昨晨在高等法院判刑。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認為黃之鋒與潛逃的「香港眾志」另一頭目羅冠聰同屬主謀或主腦,於香港國安法公布後,持續所謂的「國際戰線」運動,要求外國作出不當干預,藉此達到自身政治目的。
法官指出,雖然辯方提出陳詞,但考慮到適用的法律原則 及本案的案情和情況,法庭裁定黃之鋒所犯的罪行屬「罪行 重大」,當中涉及 7點理據,包括案發時香港正值 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他在香港國安法已 實施後仍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刻意調整角色,以 及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等。 鑑於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庭認為以 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屬恰當。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 調 3年,判處黃之鋒監禁 10年。法庭應用總刑期的原則,下 令本案罪行判刑的其中兩個月兩日刑期,與黃之鋒另一案件 「35+串謀顛覆政權案」服刑中的刑期同期執行。
(來源:香港文匯報 記者:李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