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黃之鋒被重判及張劍虹的悔悟

文/興銀

今天,全港媒體都在關注一單重要新聞。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被判囚4年8個月,仍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6月在監獄被捕,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今日在高等法院被判10年監禁。

從昔日挾洋自重的「政治明星」到如今伏法,黃之鋒等人的下場,清晰印證了香港國安法止暴制亂的法律效力。法律面前無人可享有特權,所有企圖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勢力與個人,最終都逃不過法網恢恢,無所遁形。

眾所周知,黃之鋒在未成年時已參與「社運」,從18歲便犯下不同罪行,包括兩項國安法下罪行,以及多項與非法集結相關罪行,可謂犯案纍纍,尤其是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黃之鋒是以一個組織者和煽動者的身份被控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2016年11月到美國推動通過所謂「香港人權民主法案」,以及2019年9月和羅冠聰前往美國國會為倡議作證,隨後再前往德國等地游說。

正如特首李家超所言,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先是阻撓特區政府推動國民教育,意圖削弱青少年的國民身份認同,繼而成立激進組織、煽動學生違法,更宣揚「港獨」、「自決」主張,在2019年黑暴、港版「顏色革命」中推波助瀾,其惡行纍纍。黃之鋒屢次犯法,包括組織、參與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藐視法庭等,視法律如無物。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持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積極推動美國通過涉港法案,公然乞求外國對華對港制裁。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仍毫無悔改之意,肆無忌憚地繼續充當外國和境外勢力的代理人,恣意持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羅冠聰潛逃至國外,黃之鋒則留在香港,仍舊推動對特區政府的抹黑及敵對行為,直至2020年11月入獄之後才停止。黃之鋒和羅冠聰禍港賣港、怙惡不悛;黃之鋒更參與了串謀顛覆國家政權「35+計劃」,被判囚4年8個月。此等惡行屬極為嚴重的罪行,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直接損害了廣大市民的切身福祉與社會穩定。

正如法庭判刑時所言,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和羅冠聰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羅冠聰持續在海外呼籲外國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的行為,而黃之鋒則在本地及海外發布訊息和文章支持,包括轉發羅冠聰的帖文,以助長相關罪行。

因此,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黃之鋒無從狡辯,只好承認控罪及相關犯罪事實。考慮到適用的法律原則及本案的案情和情況,法庭認為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考慮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基於黃之鋒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最終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體現了法律懲處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的原則。法庭對黃之鋒予以重判,是對所有妄圖勾結境外勢力、損害國家利益之徒的有力震懾。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直言,相信判刑反映了黃之鋒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及惡劣性質。希望黃之鋒在未來服刑期間,反省他對自己、對國家、對香港做的錯事及壞事,同時抓緊機會培養自己的守法精神,好好認識自己的國家。

在這方面,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前《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的案例可以作為借鑒和參考。張劍虹於2021年6月被捕,之後在庭上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轉為擔任從犯證人,其後獲刑6年9個月。張劍虹日前參加懲教署組織的內地體驗團到深圳參觀,並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好懊悔。

張劍虹在受訪時稱,自己長期未踏足內地,2019年曾參與煽惑抗爭,因觸犯香港國安法被判刑,更加缺失對國家最新發展的認知。因此,他在知道懲教署舉辦交流活動後馬上主動報名參加,希望藉着這個機會,重新去認識祖國的發展。

在此次參訪中,張劍虹親身感受到祖國發展的巨大變化。他坦言,內地的城市環境、市民風貌與科技發展與舊有印象截然不同。他對無人駕駛等前沿科技表示讚嘆,並以中國人身份表達了對祖國強大科技實力的驕傲之情:「社會整體發展得很好,科技更是一日千里,見到無人駕駛技術,我真的覺得很興奮。我們國家的科技,可以發展得那麼好。所以我都覺得自己作為中國人,能夠體驗到國家這麼強大,科技發展得這麼好,也是十分驕傲。」

張劍虹的主動報名和真摯悔過,正是懲教署相關計劃成效的具體體現,也為其他更生人士樹立了認識錯誤、浪子回頭的正面典範。一方面,我們呼籲羅冠聰等竄逃海外的國安通緝犯回港自首,面對司法程序,接受法律的公正審判;另一方面,我們亦希望黃之鋒等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反省自身對國家、對香港做的錯事及壞事,同時抓緊機會培養自己的守法精神,好好認識自己的國家,爭取早日改邪歸正,做一個對社會有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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