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禁10年!亂港分子黃之鋒判了
【點新聞報道】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被判囚4年8個月,仍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6月在監獄被捕,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今日(11月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10年監禁。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須整體考慮案情。雖然辯方提出了陳詞,但考慮到適用的法律原則及本案的案情和情況,法庭認為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罪行重大」,其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鑒於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罪行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法官判刑時指,懲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法庭有必要就被告人夥同其他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此等計劃及行為的厭惡,並達致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10年,並下令其中2個月2日的刑期,與被告人黃之鋒另一案件「35+串謀顛覆政權」案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扣除同期執行後,即黃之鋒被加監9年10個月。
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早前對此表示認罪。
案情指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眾志」成員曾參與多次所謂國際游說項目,與外國政要見面。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黃之鋒依然揚言不會放棄其政治立場和意見,仍會繼續「爭取國際關注」。
黃之鋒早前已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4年11月19日被判囚4年8個月。2025年6月,他於獄中再被控今次勾結外力一案。根據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經定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則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