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追蹤|西乙前鋒傷重不治 紅牌之外 肇事門將會被如何追責?
【點新聞報道】當地時間11月2日,西乙第12輪特內里費對陣FC安道爾的比賽中,特內里費前鋒(Jesus de Miguel)迪米基爾在補時階段獲得反擊機會,但被棄門而出的對手門將奧禾奴(Jesus Owono)「飛膝」踢中胸口,隨即倒地失去意識,並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次日,特內里費官方確認,30歲的迪米基爾不幸離世。賽後裁判報告稱,奧禾奴抬腿撞擊對手時使用了過度力量,隨後他被直接出示紅牌,比賽亦於第96分鐘、雙方以2-2戰平時中止。
一場本該以平局告終的常規比賽,卻在最後時刻演變成震撼世界的悲劇。有人不禁追問,除紅牌外,肇事門將奧禾奴還需面臨什麼處罰?
根據西班牙足協紀律條例第102條規定,獲直接紅牌原則上須至少停賽一場;若被紀律委員會認定為「在比賽中對對手實施暴力並造成嚴重傷害」,則將被停賽4至12場。奧禾奴的行為適用於哪項規定,仍待官方結合裁判報告與比賽錄像作最終裁定;惟面對如此慘痛的悲劇後果,紀律委員會料難以輕判,處罰很大機會向上限靠攏。
相較於停賽處罰,更嚴肅的擔憂在於潛在的刑事責任。西班牙刑法規定,嚴重過失致人死亡最高可判處1至4年有期徒刑,較輕過失亦可處以罰金。但賽場違規與刑事犯罪不可混為一談,有專家分析指出,根據過往判例,西班牙最高法院將遵循「競技場內的過激動作優先適用足壇內部紀律懲戒」原則,一般不直接納入刑事追責範疇;過往司法實踐同時強調,參與體育競技固然意味着參與者須自擔合理的對抗風險,但絕不代表接受故意攻擊。因此,球員是否存在傷人意圖,以及動作的具體情節,是衡量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關鍵。
縱觀世界足壇,因球場意外導致球員死亡的案例並非孤例。1897年,埃爾斯通聯前鋒布里格斯(John Briggs)因後衛摩亞(Henry Moore)從身後以膝撞擊背部而不治身亡,法院最終裁定摩亞過失殺人罪成;1931年,些路迪門將湯姆遜(John Thomson)在爭球時頭部撞向流浪者前鋒英格列斯(Sam English)的膝部不幸離世,官方經調查認定這是一宗意外事故。最近一次的類似事件發生於去年2月,年僅18歲的北京國安青訓後衛郭嘉璇隨隊在西班牙集訓備戰期間,於一場教學賽中頭部重創昏迷,最終於同年3月不幸離世,惟事故發生於比賽期間且屬正常對抗拚搶,涉事球員並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紅牌與悲劇本身,都不足以說明奧禾奴構成刑事犯罪,但這並不意味其行為能自動免除刑事責任。肇事動作最終如何定性,仍須依據司法部門對客觀事實的認定與證據鏈的考量。據西班牙媒體報道,特內里費聖克魯斯省警方已經着手調查迪米基爾身亡一案,當地警局兇殺專案組將負責偵辦工作。
奧禾奴會受到何種處罰,是否會進入刑事調查,需要根據賽事規則和司法證據作出判斷。但真正等待他的,或許不是規則和法律上的制裁,而是社會長久深刻的審判。
(點新聞記者蘇禮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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