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案|王宗堯申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官指無合理理據

王宗堯。(資料圖片)

【點新聞報道】2019年7月1日,大批暴徒衝擊及非法佔據立法會大樓及會議廳,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被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王宗堯等7人分別不服定罪或刑罰裁決,去年底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於今年3月被上訴庭全部駁回。其中判囚6年2個月的王宗堯其後直接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惟在上周五(10月30日)再被拒絕申請,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高等法庭上訴庭於今年3月駁回案中7名被告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王宗堯、沈鏡樂、吳志勇及林錦均,分別就定罪或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後,王宗堯事隔1個月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司法常務官曾於今年5月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6月3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至上周五,終院網頁刊出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的上訴委員會發出的文件,指在考慮申請及陳詞後,認為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決定駁回申請。

2019年衝擊立會暴動案原有1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當中8人包括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選擇認罪,6人包括王宗堯不認罪受審,審訊後王宗堯等4人罪成,換言之案件連同王共有12人暴動罪成。

高等法庭上訴庭3月駁回王宗堯等7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時強調,考慮到本案暴動極其嚴重,香港特區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和象徵意義,法庭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在該次暴動中其他參與者的行為,要正確地反映出暴動罪的特性;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合適,實非過重。

另就王宗堯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指王宗堯明知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着黑色、胸前印有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且不只是將相關器材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互動,包括拍肩、攬肩等。王不是「無辜的路人」,他知道事態發展,仍決定進入會議廳,現身其中,並作出被拍攝的行為。其行徑明顯地已遠超只是「身在現場」門檻,成為「鼓勵」類別。

上訴庭續指,考慮整體事實及其程度後,原審法官裁定王宗堯在會議廳內的舉止行徑,符合暴動罪的犯罪行為定義,法律上並無錯誤。基於王明知大樓被非法佔領仍決定進入會議廳,基於其在會議廳內的舉止行徑,唯一合理及不可抗逆的推論,是他確有意圖成為該暴動的一分子,意圖為助長受禁行為而行事,上訴庭一併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葛婷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