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宏福苑大火追責:遵循法治程序 才是真正負責

宏福苑大火造成168人罹難,是香港無法迴避的集體創傷。災難之後,社會情緒焦灼,要求有人擔責的聲浪不難理解。然而,在獨立委員會報告剛剛提交、問責程序剛剛啟動的時刻,有人以「刑不上局長」之類武斷標籤施壓,把複雜的制度問責簡單化為「撤不撤一兩個高官」的是非判斷,恰恰偏離了法治精神,也無助於防止悲劇重演,亦有違通過問責提升特區治理效能的初衷。

火災發生後,香港各界迅速行動,從緊急捐款、物資供應到心理支援,全方位馳援受災居民。「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捐款總額達45億港元,政府更推行「一戶一社工」,為每戶受災家庭配對社工與公務員團隊。在長遠安置上,政府將收購宏福苑業權的公帑承擔額由40億元增至50億元,覆蓋A至G座1736個單位及宏志閣248個單位,以實質資源回應災民居住需求。這些舉措未必能消解所有不滿,亦未必能滿足所有受影響市民的願望。但它客觀展現了當局「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取向,也是一種亡羊補牢意義上的責任承擔。理性看待問責,不能把善後與追責對立起來,更不能因為追責尚未以公眾期待的速度兌現,就否定已經發生的卓有成效的善後救助成果。

事實上,特區政府傳遞出來的問責信號是明確且持續的,所謂「官官相護」根本就缺乏事實基礎。行政長官李家超在火災發生約兩周後即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並公開承諾「一問到底、追責到底,讓真相水落石出,讓公義得到伸張」。報告提交當日,李家超再次表明將在短期內公布全面改革計劃和如何追究責任。如果存在「官官相護」的意圖,獨立委員會本身就無成立的必要,更不會在報告中公開點名多個政府部門失職,特區政府高層更加沒有必要強硬表明一查到底。把「尚未公布具體問責名單」等同於「不問責」,甚至歪曲為「官官相護」,跳過了中間的全部制度環節,並不符合特區現有管治架構的程序邏輯。

政府問責有其法定與行政程序,雖然最終的處理結果不排除有官員受到懲戒,但是,撤換官員並不是唯一形式,更不是越快越正確。獨立委員會報告須先交律政司審視,遮蔽與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高度相關的內容後方能公開,這是處理同類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慣常做法,也是確保法治核心價值的應有之舉。外界質疑遮擋部分調查報告是為掩飾責任,顯然是無稽之談。

在公務員行政問責層面,當局已調派首長級官員協助公務員敘用委員會啟動調查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明確表示,若報告清晰點出個別公務員失當,不排除直接啟動紀律程序,若屬系統性缺失則透過第二級調查機制釐清行政責任。這是一套有層級、有程序、有分工、有目標的嚴肅問責程序,而非一道「撤職令」可以替代。分清事實、釐清責任、規範程序、改善管治,恰恰是精凖問責的前提,而非拖延問責的藉口。

從報告揭示的責任結構來看,事實上已經否定了「簡單撤換即可了事」的天馬行空式的想像。有傳媒報道稱,獨立委員會點名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及勞工處四個部門失職,其中ICU責任最大:施工關鍵期間未作主動巡查,涉嫌「事先知會」承建商巡工地,註冊檢驗人員逝世兩年後才知曉,對發泡膠封窗15個月不知情;消防處接獲至少20宗投訴卻無一宗採取執法行動;勞工處接獲9次投訴全部未能確立。若確實如此,則責任分布在監管鏈條的不同環節,涉及個別公務員的失當、部門層面管理的缺失,以及政治任命官員的統籌責任,三者性質不同,處理機制也不同。用「刑不上局長」一句話武斷地概括這一切,等於把行政問責、紀律處分與政治問責混為一談,既無法回應報告揭示的制度病灶,也無法讓任何一個層面的責任得到真正釐清,亦無助化解失去親人的市民的悲痛。

毫無疑問,「刑不上局長」是一種在事實未明之前作出的武斷定性,其本身才是對法治精神的偏離。這一說法在報告尚未公開、問責方案尚未出台之際即在社會流傳。很明顯,相關討論「實際上都屬於事實未明之下的猜測」。在刑事調查仍在進行、律政司尚未完成法律把關、公務員敘用委員會調查機制剛剛啟動的階段,要求政府立即以「撤職」回應輿論,本質上是用政治情緒宣洩替代程序判斷。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恰恰在於對任何人——包括官員——的責任追究都必須建立在事實清楚、程序正當的基礎上,而非建立在傳聞和標籤之上,更非基於個別別有用心者的政治煽惑。

問責的力度,不取決於口號的分貝大小;正義的實現,也不取決於「帶節奏」的速度。獨立委員會用了10個月、30場聽證會、逾百萬個檔案才基本釐清責任輪廓,政府若在報告提交翌日便草率交出一份「撤職名單」,那才是對168條生命的不負責。真正值得堅持的,是讓每一個層面的責任——刑事的、行政的、政治的——都在各自的程序中得到符合程序與公義的嚴肅對待。這比一句「刑不上局長」的口號,更接近法治,也更接近正義。堅持問責,不在於懲處了幾位官員,而在於推動革新求變,亡羊補牢,堵塞工程圍標等漏洞,懲前毖後,全面提升特區的治理效能,建立健全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體系與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