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特朗普被命令須宣誓作供 不能再逃避責任|時事點睇
【點新聞報道】去年12月,特朗普入稟控告英國廣播公司(BBC)誹謗,並索償100億美元,其中50億美元針對誹謗,另外50億美元則針對所謂的不公平貿易行為。
特朗普一方指出,BBC在一則已播出的紀錄片中,以誤導方式剪輯他於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外的演說,令外界以為他在煽動當時的國會暴動。BBC否認相關指控,但承認曾剪輯特朗普的演說,並就此道歉。
案件至今尚未正式開審,因為審訊前的程序仍未完成。目前,訴訟正處於「證據開示階段」(Discovery Period),雙方須提交可能成為證據的內部文件或其他紀錄。用較通俗的說法,這個階段容許雙方「在開庭前取證」,讓各方事先了解證人將會作出的證供。
特朗普一度答應於10月16日作供,但其後表示因有「國家緊急事務」而未能出席。BBC的代表律師則指出,特朗普當日身在佐治亞州,並在共和黨的中期選舉造勢大會上發言。
美國地方法官恩若利克・萊特(Enjoliqué Lett)表示,除非「證據開示階段」獲得延長,否則特朗普必須在今年12月11日前作供,不然將面臨制裁,甚至可能導致訴訟被駁回。若訴訟被撤銷,特朗普不但無法指控BBC,更難以取回已支付的訟費、律師費,以及投入的時間成本。
這正說明,總統職務及繁忙日程,確實可能令一般錄取證供的安排變得複雜,也屬合理的實際考慮。不過,這只足以支持法院在時間和方式上作出彈性安排,並不等於總統可以一概拒絕接受盤問。任何人都須配合司法程序,總統亦不能凌駕或玩弄司法程序。
在美國,為何「證據開示」如此重要?
在任何民事訴訟中,雙方均有權取得與案件相關的資料。「證據開示」(Discovery)的作用,是讓雙方在審訊前了解對方可能提出的證據,從而作出充分準備。當雙方掌握事實後,便能在法庭上更聚焦地爭論具體法律爭議,並運用透過「證據開示」取得的資料,支持己方的主張或抗辯。
換言之,「證據開示」有助減少「突襲式審訊」(trial by ambush)。說得再簡單一點,它的目的正是確保審訊公平、公正。
「證據開示」有多種形式,其中一種是「庭外錄取供詞」。原告或被告在庭外宣誓作供,可讓雙方律師有機會釐清事實。
如今,法院要求特朗普宣誓作「庭外錄取供詞」。宣誓的作用,是令該份供詞具有法律效力及可信性,日後可成為呈堂證據。
特朗普既是原告,也是案件的核心證人,應該接受錄取證供。目前來看,他一直拖延不作供,難免令人質疑他是把政治利益置於司法義務之上,而非真的無法兼顧。若容許總統以職務為名迴避司法程序,等同承認權力越大,問責越少。這正是法治最不能接受的結果。
特朗普長期以「攻擊媒體」作為政治手段,令這宗訴訟更帶火藥味。他若真心認為BBC誹謗,最有力做法不是迴避盤問,而是坦然作供、提出證據,讓法庭裁斷。相反,若他以程序拖延來迴避質疑,便會削弱其「媒體不公」論述的說服力,也令人懷疑這宗巨額訴訟更多是政治施壓工具,而非認真追求法律補救。
特朗普實在自相矛盾,他一方面把自己塑造成被媒體打壓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卻不願接受令真相得以檢驗的司法程序。這種姿態,最終損害的不只是BBC的辯護權,更是公眾對司法平等和行政問責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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