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完善法制 加快去殖化

文/黎岩

律政司擬就《高等法院條例》及《區域法院條例》下的附屬法例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建議,廢除「女皇陛下」、以「Hong Kong」取代「the Colony」、以「立法會」取代「立法局」、以「高等法院」取代「最高法院」,並將「官方」適應化修改為「特區政府」。香港回歸祖國已經歷時27之久,在特區的法律典籍中,仍然隨處可見「女皇陛下」等象徵殖民化的字詞,講起來確實有點不可思議。這也從一個側面顯示,香港特區去殖民化的進程,單就法律法規修訂而言,確實是刻不容緩。

從法律技術層面看,這是一次遲來但必須的「正名」: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不應繼續被一套以英國王室和殖民管治為軸心的法律語詞所定義。然而,法律條文的「去殖」只是第一步。當法院文書不再出現「女皇陛下」之時,一位下令焚燒圓明園的英軍頭目,仍然以街名的形式鑲嵌在香港的城市肌理之中,日日被行人經過、被郵件書寫、被地圖標注,確實匪夷所思。清朝於1842年8月29日被迫簽訂的《南京條約》,將香港島永久割讓給英國,時任英國國王的正是維多利亞女王。而這位維多利亞女王依然堂而皇之成為香港最主要的公共活動空間的名稱。法律的轉身與空間的滯留之間,橫亙着去殖民化最深層的難題:殖民主義不僅寫在條文裏,更鋪在街道上、刻在地圖裏、沉澱在某些受港英殖民統治洗腦的冥頑不靈的孝子賢孫心目中,並在緬懷過往被殖民化的卑躬屈膝的歲月中,不時向基本法確立的「一國兩制」框架展示其心存幻覺、難以剷除的反骨。

履職擔當的律政司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旨在進行「法律適應化」,使相關條文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並計劃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式,爭取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前逐步完成。

此次修訂的法理基礎,可追溯至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60條作出的決定。該決定明確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回歸後香港從屬於中國中央政府管轄的憲制地位;其中更特別規定,「任何給予英國或英聯邦其他國家或地區特權待遇的規定,不予保留」,僅互惠性安排例外。換言之,廢除英籍與英聯邦的非互惠特權,並非今日的政治新發明,而是回歸一刻便已確立的憲制原則。同樣,法院名稱的更改亦非新鮮事:《香港回歸條例》早在1997年7月1日已將「最高法院」改稱「高等法院」、「立法局」改稱「立法會」,但二十多年來,個別附屬法例的正文卻仍保留舊稱。這種「主體已改、枝節未動」的滯後狀態,恰恰說明法律適應化是一項漫長而容易被拖延的、但根據基本法必須加快完善法律框架的系統工程,而非一次性的政治宣示。

此次修訂的7個重點,正是在填補這一漫長的制度空隙。從「女皇陛下」的廢除,到「官方」改為「特區政府」,再到聯合王國《1978年國家豁免權法令》提述的修訂,每一項都在清理法院規則中殘留的、以英國統治下為預設的法律虛構。將法律文本中錯置的主權預設,復位到《基本法》所規定的實際憲制秩序之中,是完全符合國際法制慣例的完善法治的合情合理合法舉措。

7項修訂中,最具實質意義者,莫過於修改或廢除在非互惠原則下給予英國、英聯邦其他國家或地區以及愛爾蘭共和國特權待遇的規定。相較於「女皇陛下」等稱謂的象徵性,特權條款直接涉及法律面前的平等對待與公平原則。回歸前,香港作為英國殖民管治的地區,其法律體系自然以英籍或英聯邦身份為基礎刻意分配某些權利或豁免;回歸後,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是基本法與香港本地法律,而非任何外部國籍或聯邦成員身份。保留非互惠特權,意味着在特定法律程式中,某些外國或地區的人士或實體可能享有本地法律主體所無的待遇,這顯然有悖特區法律體系的自治性與平等原則,有違香港公正公平的法治核心價值。

普通法體系本身並非殖民遺產的同義詞——《基本法》第八條保障香港原有普通法繼續適用,這是「一國兩制」的基石之一。亦因此,去殖民化的節奏本身也值得審視。從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廢除「女皇陛下」、「總督」等字眼,到2025年進一步處理「中國大陸」與「非香港」等用語的邏輯一致性,再到此次針對法院附屬法例的修訂,當局正採取「分批推進、先易後難」的策略。這種具有責任擔當的務實路徑確實值得肯定:法律適應化涉及海量條文,一次性處理既不現實,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技術爭議。但「先易後難」的另一面,是那些涉及法律原則、司法慣例與制度利益的「難題」可能被持續延後。因此,不論如何理解,加快相關的去殖化法治建設確實是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此次法院附屬法例修訂,無疑是香港法律適應化進程中一個值得肯定的里程碑。它將回歸時已確立的憲制原則,落實到法院日常運作的規則層面,使「一國兩制」下的法律文本與法律實踐之間減少了一層不必要的斷裂。然而,去殖民化的完成,不能以最後一條「女皇陛下」條文被廢除為標誌。真正的完成,在於香港的法律體系——從條文到思維、從制度到文化——能夠徹底以特區的憲制秩序為默認背景,而非以殖民時代的殘餘預設為不自覺的參照。

加快去殖民化,歸根結底不是加快刪除某些詞彙,而是加快建構一套與《基本法》完全契合、邏輯自洽且實踐連貫的特區法理學。文字的更替是必要的第一步,但唯有當法院規則中的每一個程序設計、每一項管轄權分配、每一條特權安排,都不再需要「適應化」的註腳來解釋其正當性時,去殖民化才算真正符合維護特區憲制秩序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