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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反對黎智英聘英御狀合情合理 國家安全問題「預防勝於補救」

稀思路/筆是機場

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嘅案件受到全城關注,佢選擇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更引來律政長以至社會各界大力反對;近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律政司嘅上訴許可申請,意味法庭容許Tim Owen繼續代表黎智英抗辯,行政長官李家超表明將就香港國安法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且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相關問題釋法。喺呢件事上面,法庭可能強調無資料顯示黎智英案涉及國家機密,亦無人提出任何事實基礎指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責任。其實,Tim Owen會否洩密,由佢代表黎智英抗辯會否發生事端,係可能性問題,亦係預防性問題,如果有事先嚟補救,咁香港又點維護國家安全呢?

筆者只要舉一個例子,大家就會明白喺法庭以至法律層面,都係預防勝於一切,之前人稱「癲鴿峯」嘅許智峯,被控幾條罪名,但主任裁判官竟然批准佢保釋外出同因為公務理由離港,向佢發還旅遊證件,下令佢離港前不少於72小時通知警方同法庭,而且需要提供外訪行程表,之後許智峯成功「走佬」、宣布「流亡」,大家可以諗到,如果當時法庭謹慎啲,許智峯根本就唔會可以「走佬」。

而喺許智峯潛逃一案,睇返相關嘅法庭新聞,其實控方曾經以許智峯唔再係立法會議員為由,申請要求許智峯交出旅遊證件,結果區院法官以「情況沒有重大改變為由」而拒絕,繼續批准許智峯可以因公務理由離港,結果令許智峯有機可乘,成功潛逃。

如果係案件比案件,黎智英今次要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可能無乜「可比性」,但筆者要指出嘅係,法庭喺處理保釋、外訪以至外聘大狀等情況時,可能依據一直都有嘅原則,如果無證據顯示邊個會「XXX」,咁法庭就會批准被告外訪、離港以至聘請外國大狀;但係,事實已經證明法庭「放人」、有疏漏唔係第一次,之前不斷喺外國反華、攬炒嘅黃台仰,其實都可以話係法庭「放走」嘅,依家黎智英要聘用嘅英國御用大律師,仲要唔係香港居民,又無本港法律執業資格,點管、點預防?

當法庭以至一啲人士認為Tim Owen來港對香港國安法等法律發展有幫助時,筆者就聽到一個說法,話Tim Owen其實唔係擅長「人權法」,而只係標榜打刑事案「叻」;老老實實,喺香港,打人權案叻嘅大狀有,打刑事案叻嘅大狀更加係比比皆是,本港人才濟濟,實在諗唔到理由要「尋求外國大狀加入」;而且今次案件好多疑似罪證、素材都係中文,而香港國安法嘅主要文本又係中文,而且香港國安法係由中央制定嘅,好多關於中國法律、憲法嘅嘢,真係要問一句Tim Owen,「你懂嗎?」

根據李家超以至特區政府嘅表述,特區政府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在於面對種種風險,例如外國大狀洩密、受外國政府施壓以至操控等,特區政府根本無方法阻止,唯一處理、預防方法,就係提出唔畀外國大狀參與國安法案件。筆者唔想用力批評香港嘅法庭,但係維護國家安全,係全社會嘅責任,如果黎智英嘅案件可以由外國大狀參與,咁就係一個必須堵塞嘅漏洞,而呢個漏洞,筆者絕對支持、贊成由人大常委會釋法去解決,以絕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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