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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銳評|港英「救命索」救不了黎智英

2020年12月12日,亂港黑手黎智英被鐵鏈纏腰、鎖上手扣,再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法院提訊。(點新聞資料圖)

文/方靖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8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檢取其兩部手機。黎智英其後入稟指,其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阻止警方查閱,高等法院遂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及後控方及黎智英一方就搜查其手機內的「新聞材料」展開多番拉鋸,日前國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頒下判詞表示,香港國安法賦予警方額外權力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調查取證,條文中的「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一旦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處,應優先採納國安法的條文,又強調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遂駁回黎智英覆核。

判決後黎智英表示會繼續上訴,企圖大打拖字訣,但法庭的判決其實已經很清楚,國安法在法律上具有凌駕地位,其《實施細則》有權要求相關人士交出「指明證據」,當事人必須遵守,並不能引用其他法律阻撓,黎智英千方百計阻止查閱其手機資料,不過暴露其心中有鬼,如果只是「新聞材料」,為什麼怕交出來?

黎智英表面上是傳媒老闆,多年來卻從事各種政治行動,與外國勢力關係千絲萬縷,在香港社會翻雲覆雨,甚至豢養反中亂港政客,指令對方參與各種政治鬥爭。黎智英之所以在香港政壇肆無忌憚,憑藉的就是其傳媒老闆身份,動輒祭出所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令執法部門投鼠忌器,以掩護其政治操作。但今時不同往日,黎智英圖以新聞自由逃避刑責已經全部破產,等待他的只會是法律的制裁。

圖借新聞自由挑戰國安法

這次案件的主要有幾個爭論點:一是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提及的「指明證據」,是否包括「新聞材料」。二是《釋義及通則條例》在法律上保護新聞材料,這樣警方是要遵守《釋義及通則條例》,先向高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申請才可取用新聞材料,還是可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直接向當事人索取。三是警方要求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是否違背了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很顯然,黎智英一方企圖以新聞自由的大旗,阻撓國安法執行,表面上爭拗的是警方可否直接取用有關資料,實際卻是對國安法的挑戰,企圖削弱、打擊國安法的執法,所以黎智英才不惜花費重金不斷覆核。

對於黎智英一方的上訴論點,高院作出了全面的反駁和回應,明確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不等於一刀切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在具體的法律執行上,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列明「指明證據指屬或包含(或相當可能屬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即是必定包括「新聞材料」。至於黎智英一方以《釋義及通則條例》抗辯,法庭則指有關法例只適用於由「條例」賦權執行手令的情況,但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並非「條例」,因此查閱「新聞材料」的限制,不適用於根據國安法發出的手令。若本地法律與國安法及「實施細則」不一致,顯然應優先採納國安法及實施細則。

高院的判決一錘定音,闡明了警方的執法依據,警方引用國安法進行搜查、拘捕行動,香港其他法例並不能成為阻撓理據。在位階上,香港國安法更是凌駕於其他法例,黎智英以《釋義及通則條例》來抗衡國安法,本身就缺乏法理依據。至於新聞自由需要保障,但「新聞材料」卻不是什麼「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只要涉及違法行為,全世界的政府都會照樣搜查,包括英美歐等國家,搜查報館亦不是什麼出奇事,但奇怪的是,在香港一些人長期以所謂「新聞自由」挑戰法律,儼然一副「新聞至上」的姿態,實際不過是以新聞之名掩飾其政治之實。

國安法賦予警方合理拘捕權力

其實,就是在港英時期,港英政府也不會對搜查新聞材料畏首畏尾,審查新聞、查封報館、干預新聞自由早已是家常便飯,但奇怪的是,在回歸前夕「末代總督」彭定康突然又關注起新聞自由來,在1994年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2部份,要求執法者檢取新聞材料時必須通過的三級制門檻,令到警方取證難度大增,法庭更往往以新聞自由為名否定警方的搜證要求。這個修訂與港英政府多年來的所為完全是背道而馳,目的顯然是出於政治考量,有關建議主要來自記協和香港外國記者會,出發點就是為了保護一些惹火、踩界的傳媒,可以放心繼續在輿論上煽風點火,而《蘋果日報》就是最大的得益者,令其更加有恃無恐,最終演變成傳媒與政治的「孳生怪胎」。

而今黎智英為自己辯護,引用的同樣是這條《釋義及通則條例》,不過是企圖利用港英留下來的「救命索」苟延殘喘而已。然而,香港已經進入國安法時代,國安法不是無牙老虎,賦予警方徹查、拘捕罪犯的權力,此案更將成為先例。黎智英妄圖以《釋義及通則條例》阻止國安法執行,不過徒勞無功,也改變不了其結局。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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