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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評四方丨35大狀涉收「612基金」款項 支持特區政府徹查到底

文/關品方

港人並不善忘。黑暴動亂期間警方逮捕涉嫌犯法人士的時候,被捕者當場把自己的姓名大叫出來,明顯地是為了讓接收訊息者知道,方便他們為律師兜攬生意。法律上這叫做tauting (直譯是拉攏的意思),屬刑事罪行,本質上是涉嫌有組織地串通謀財,性質極其嚴重。

根據大律師公會有關守則,需要有指定合資格人士才可以轉介聘請大狀為被告辯護,而只有合資格的師爺及事務律師才可以這樣做,其他普通人做中介均屬違法。為什麼「612基金」看似可以直接指派大狀?如果屬實,程序上起碼是違規,性質上其實是犯法。

介紹生意給大狀的聯絡人究竟是誰?是普通人、律師樓師爺、還是事務律師?即使是師爺,也不是所有師爺都有做中間人轉介大狀出庭為被告辯護的資格。大狀出庭時要提出事務律師的介紹聘書,如果沒有就是違規。如果聲稱免費代表被告而實質並非如此,那就涉及偽造文書,屬刑事範疇。這個怪力圈內,可能藏有潛在的刑事犯罪問題,整個流程有很多地方值得深查追究。如今大律師公會要求35個大狀書面解釋,十分及時,絕對必要。

通過事務律師樓轉介大狀是唯一合規的流程,前者如被繞過,事務律師樓和大狀之間發生利益侵佔之餘,涉事的大狀如更被揭發有不當行為另行收受利益,將不單是違反專業守則,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判定罪名成立後,依法處置就是釘牌,褫奪大狀資格。

至於「612基金」的資金來源,更應該要徹查。涉事的大狀不會天真到相信「612基金」來源完全清白,在收受酬庸之前(本來就不應收受)不作慎重調查,不問來龍去脈。他們不懂得先問清楚「612基金」有沒有牽涉到清洗黑錢?有沒有牽涉到有組織及嚴重罪行?大律師公會促請該35名大狀作書面解釋,是應有之義。警方依法辦事追查跟進,更是必然之舉。中間聯絡人是誰?是否有團夥?怎樣串同犯法?在這個徹查的過程中,相信終將水落石出。

筆者在法律界的朋友透露,涉事的35個大狀,看來都是資歷較淺,年紀較輕,思想偏激,經驗不足,人脈不逮。會不會因為接不到什麼生意,因而垂涎法律援助及黑暴訴訟的大蛋糕,挺而走險,閉環串通,圍捕獵食,吃相難看?如果查明屬實,那就是大律師專業隊伍的醜聞,涉案的大狀都是渣滓。香港特區現在共有大狀約1500人,從比例上看只是少數,實屬不幸中之大幸。

本文立此存照,列出「612基金」的五名信託人。他們包括大律師吳靄儀、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歌手何韻詩、嶺南大學前教師許寶強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大律師公會向35名大狀發信,是指令各人在指定限期內以書面回覆解釋為何在代表修例風波案中被告時,直接收取「612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而非從有關的律師事務所收取。這情況如查明屬實,涉及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公會執委會將正式投訴,並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依法裁處。

事件曝光,是由警方國安處在調查「612基金」期間檢獲大量文件所引發。警方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給大律師公會跟進。

黑暴動亂共有10200多人被捕,到目前為止,共有2804人被檢控,案中被告大部分人均申請法援。過去一段長時間,法援署一直以《人權法》為由,容許被告挑選「心儀的律師或大狀」打官司,涉事的35名大狀獲被告「點名」加入辯護團隊。法援署為成功申請法援的被告安排大狀。獲被告「點名」的大狀為了搶接生意,聲稱義務參與案件,轉過頭來收取「612基金」交來的支票或現金。事件顯示黑暴動亂獲得「612基金」有計劃的財政支援,通過法援機制意圖為保障犯案人士脫罪或輕判。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的不少有關案例,脫罪或輕判的案件多如牛毛,無需詳說。

總而言之,違反法律制度秩序,就是動搖整個香港法律的根基和公信力。被證實違規及犯罪的大狀如仍留在法律界,是香港之恥,應永久註銷他們的執業資格。新一屆特區政府上台後,行見堅持法治,雷厲風行。估計大律師公會和警方國安處將通力合作,一定會為全港市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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