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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網快評 | 譚得志煽動罪判囚 彰顯國安法公義

文/黎岩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發表意圖挑釁香港國安法的「光時」口號,被裁定煽動罪名成立,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0個月。譚得志顛覆言行定罪判刑,準確演繹了香港國安法有關煽動顛覆罪罪行的法律要義,必將成為法庭依據香港國安法判處有關煽動顛覆罪行案的適切指引。

針對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譚得志的言論很大程度上只是宣洩情緒,雖然部分言詞較為「過火」、「出位」,但沒有宣揚使用暴力。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被告是基督徒,擁有宗教神學碩士學位,但從被告的言論中看不到傳道者的寛恕,只見到市井之徒的謾罵,以無差別、非友即敵的思維對待人。法官又指被告嘩眾取寵,目的無非是想進入立法會,享受由政府公帑支付的收入,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反問如果不是私利又是什麼。此外,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部分控罪,部分更是在國安法生效後犯案,判刑需具阻嚇性。

法官在這裏藉本案向社會宣示,一是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罪行與案犯是否採用使用暴力手段並無關係,即使案中並無暴力行為,其言行若然觸犯國安法一樣可以定罪判監;二是任何人之任何言行必須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抱持非敵即友的二元分化思維只是一種政治立場先行的粗暴的意氣用事,超出了法律許可的範圍;三是幻想獲取政府公帑支付的收入,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完全是癡心妄想,絕非現行制度所能接受,亦非社會公義所能容忍;四是在保釋期間持續犯案,特別是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干犯國安法列明的犯罪行為,明顯地具有挑釁國安法的犯罪意圖,判刑時必須考慮案犯蓄意干犯罪行的主觀意圖,加重阻嚇;五是參與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明顯地是以破壞公共秩序為社會代價;六是法官今次判決亦特別強調了社會的多元包容與寬恕,顯示了香港社會期望和諧包容團結的主流傾向。

值得注意的是,譚得志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其中仍有2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被裁定不成立,可見法庭在依法審理裁決譚得志的犯罪行為時,還是非常嚴謹地把握了香港國安法的定罪尺度,並未因譚得志頑固狂妄的反中亂港言行而擴闊法律適用範圍。

無論如何,譚得志干犯顛覆罪行被判監都足以引起社會警惕,特別是足以警誡試圖幻想僅僅是文字煽惑顛覆並無暴力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倘若藉詞言論自由幻想言論文字免責免罪,蓄意干犯香港國安法,趁早放棄這種犯罪企圖,伸手必被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主觀上試圖挑釁挑戰香港國安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款,不論其是否造成重大的社會破壞危害,不論其中是否有暴力,亦不論該等人士社會身份名望地位如何,只要其言行含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元素與成份,都必然會成為香港國法執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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