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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 | 18歲成人之時 因黑暴而入獄時

文/陳術

18歲,在香港會被視為成年人;成年人的權利與義務有着根本的改變,例如18歲的成年人,可以依法享有投票權,但另一方面,亦意味着他們不再是「小孩」,要為自己行為負更大責任。一名18歲在青年在前年12月28日(當時16歲)於上水廣場以「和你Shop」之名施暴,除帶頭圍毆男途人外,被警方追捕時還「搶槍」並三次扣下扳機,結果除了他承認的兩項拒捕罪,有兩項罪名包括暴動罪、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9個月;法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罔顧法紀、傷及途人,而且角色主動,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並強調年輕不是有的減力因素。筆者認為這案件再次顯示,年輕不可以作為犯罪後的「免責」或有力的減刑理由,而青年誤信政客而踏上黑暴之路,亦注定要用一生來付出代價。

非監禁性刑罰並不合適

據報道,法官判刑時明言,被告面對的四項罪行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整體刑期隨時達5年6個月,所以教導所或者其他非監禁性刑罰並不適合,又指出被告「年輕」亦非有力的減刑因素,惟因為被重犯的機會輕微,所以最後決定就其面對的暴動罪外,其餘三罪可同期執行,而三罪中的六個月刑期須與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共須入獄4年9個月。其實,法官就其暴動罪判刑時,已考慮到被告於案發時只有16歲,襲擊時沒使用武器,把暴動罪的刑期「減少」了。

筆者認為,今次青年涉及的案件與其他黑暴案件性質、嚴重性或有不同,但其實本質都一樣,就是攬炒派政客們借《逃犯條例》修訂掀起黑暴運動,不斷煽動市民尤其是年輕人要上街、要「抗爭」,青年們以為只要肯「企出嚟」,什麼訴求、什麼「普選」都能夠實現,結果就是一個又一個青年違法、被捕、被定罪然後被判監;在整場所謂「運動」中,青年入獄,社會各方人士又受到傷害,根本就沒有「贏家」。

社會要「去激進化」

在黑暴運動期間,總被捕人數超過一萬人,當中約有四成為學生,從表面數字看,大約4,000名學生被捕,是「千位數」的數字,但這些學生、年輕人,他們都有家人、朋友,其實4,000人被捕,背後是以萬人計的家庭受苦;如果沒有政客煽動,這些青年可能本身繼續升學,或者完成學業後投身社會工作或服務,但一場黑暴運動,他們就前程盡毁。如今,在中央推出香港國安法以及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後,香港局面大致回復穩定,但社會各界要警惕,激進化思潮依然存在,社會包括教育局、學校以至家長,都要努力「去激進化」,防止青年再被荼毒。

筆者翻查資料,在整個黑暴運動中,判刑最重的案件,為一宗涉及炸藥的罪案,一名「港獨」組織成員被判囚12年,被告是一名29歲青年。人生沒有多少個十年,甚至只要是坐一年監相信也是相當痛苦,在往後的日子,不論是在家裏、在學校以至在社交場合,我們時時刻刻都要告誡青年,為不同原因(包括政治理由)而行差踏錯是一刻鐘的事,但要付上代價,可能就是一輩子的事;看看正在牢獄中的攬炒派政客,再想想,坐監或案底,怎會「令人生更精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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