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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職工盟蒙兆達急辭需賠一個月代通知金嗎?

文/劉勇飛

涉嫌收取外國組織資金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職工盟前日(16日)傳出啟動解散程序後,今日(18日)就有傳媒報道其總幹事蒙兆達已離港赴英,有關消息已獲職工盟主席黃迺元證實並表示是在今日收到蒙兆達以個人原因請辭總幹事並即日起生效,有關說法與其昨日回應並無收到蒙兆達的通知大相逕庭,也前後矛盾。

近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多個反中亂港組組織,包括教協、民陣及支聯會等,相繼宣布解散,或啟動解散程序。就在上周,職工盟有兩名副主席翁愛明和徐考澧,先後以個人理由辭去職務,當時蒙兆達接受傳媒查詢兩人辭職的一事時,仍強調會堅守陣地幫工友,並無打算解散職工盟,更無透露半句會辭職着草到英國。

對於蒙兆達的急辭,黃迺元今日僅證實消息,卻不願多談內情,以一句不便評論蒙兆達的的私人事務,就打發傳媒滾開,相當無禮,也涉嫌包庇蒙兆達,實在可恥。

不過,蒙兆達的急辭,在這裏引伸出一個有關勞工事務的問題,就是蒙兆達有沒有向其僱主職工盟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傭雙方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提出終止合約的一方,需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蒙兆達作為職工盟的老臣子之一,工作年資肯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蒙兆達提出終止合約的一方,換言之他必須最少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其僱主職工盟,否則就必須以相當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來替代一個月通知期。

以傳媒爆出的消息、黃迺元表示今日收到蒙的通知,加上蒙兆達上周接受採訪時無透露半句會辭職等資料,三者相加,幾可肯定蒙兆達並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盟。因此,根據《僱傭條例》,蒙兆達必須向職工盟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

如果蒙兆達無向職工盟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會有什么後果?根據《僱傭條例》,答案是不會有後果的。但僱員必須符合這三個情況,才能豁免:第一是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第二是受僱主苛待;第三是已受僱不少於五年,並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

倒過來說,如果僱主要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則必須符合這四個情況:第一是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第二是行為不當;第三是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第四是慣常疏忽職責。

按傳媒消息、黃迺元證實及蒙兆達上周接受採訪三者的資料顯示,幾可肯定是蒙兆達向職工盟提出辭職。筆鋒至此,那么新的一個問題來了,蒙兆達符合以上提到三個僱員情況的哪一個呢?難道他受到僱主職工盟的苛待嗎?又難道蒙兆達恐懼僱主職工盟會對自己的身體造成暴力或疾病危害嗎?

就此種種問題,請作為工會的職工盟及黃迺元出來解釋,也請職工盟解答以上勞工事務相關的問題,尤其是蒙兆達,如果蒙兆達不符合以上提到三個僱員的情況之下會有什么後果,職工盟又會怎樣處理?以釋廣大市民的疑慮,不然就是包庇蒙兆達,又或是對蒙兆達進行了不為人知的苛待,或對其身體造成暴力或疾病危害。

概之,職工盟及黃迺元又怎會出來解釋,畢竟職工盟只是沆瀣一氣,一丘之貉,只講不做,天天喊打喊殺的組織,只懂涉嫌服務反華聯盟,而非服務廣大工人基層,請廣大市民擦亮眼睛看清楚了!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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