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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 | 區諾軒黃耀明選舉舞弊 沒得拗

文/黎岩

屢屢公開支持亂港派的歌手黃耀明於2018年為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站台唱歌,並在表演後下台前大聲呼籲 「3月11號選區諾軒呀?」。黃耀明及區諾軒昨日被廉署落案起訴選舉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給區諾軒,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人或第三者在選舉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根據該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及罰款50萬元。

廉署表示,區諾軒及黃耀明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控罪指出,兩人涉於2018年3月3日,在補選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給區諾軒,有關助選娛樂為「歌唱表演」。而事實上,區諾軒於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中,最後當選。

廉署進一步指出,區諾軒2018年2月底起在社交平台專頁發帖宣布同年3月3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集會;集會前數小時,區諾軒在專頁大張旗鼓地宣布黃耀明將於集會唱歌表演,明顯地意圖藉助歌手的明星效應,吸引更多人作出支持。廉署稱,黃耀明於台上演唱兩首歌,在表演尾聲呼籲出席集會者投票給區諾軒。翌日區諾軒的專頁分享該集會短片,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者作出呼籲,區諾軒把該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在集會表演的帖文申報為選舉廣告。

黃耀明1980年代與劉以達組成「達明一派」,音樂風格前衛,政治立場更加明顯,近年他多次就政治表態,亦曾參與非法「佔中」、反修例遊行,曾發表紀念六四事件的歌曲《回憶有罪》。其政治立場已然分明。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相關法例沒仔細界定何謂提供「娛樂」,但本案特別之處是黃耀明本身從事娛樂行業,法例亦沒仔細定義何謂「提供娛樂」,難一概而論,要視乎法庭判斷。他說只提供娛樂並不違法,關鍵在於有否同時呼籲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廉政公署昨日披露的案情實質上已經有了實質性的結論,因為無論是區諾軒還是黃耀明,無論是其當時的現場意圖還是隨後對該唱歌片段的處理手法,都實實在在表明:黃耀明是作為有特定政治立場特定政治意圖特定投票取向的娛樂圈歌手參與助選,其助選的活動是一種完全達致娛樂化的形式展現出來,並且在獻唱中或是助選活動結束後,都以一個歌手的身份公開直接地呼籲選民作出投票予區諾軒,而不投票予另外的候選人。顯然,該案被告表面證據已經成立。

查錫我表示,有關法例旨在確保各級選舉公平公正,不准任何人提供利益如食物、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關鍵在於除了提供娛樂,有否同時呼籲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如兩者皆有,便可構成違法。他解釋道,有人在造勢大會唱歌、打鼓、舞獅、變魔術等是否屬提供娛樂,難一概而論,要視乎法庭如何詮釋及判斷。他舉例,「查錫我上台唱歌係咪娛樂呢?我一唱,眾人走晒,係咪娛樂呢?」顯然不是,蘇錦樑唱歌是否娛樂呢?因為他本身就是民建聯出身,他參與助選,既無娛樂性,有無可能影響他人改變投票立場。至於候選人與助選團在造勢大會唱歌會否違反上述條例,查錫我認為難言是「娛樂」,相關舉動主要是激勵士氣及製造氣氛。被問到若歌手出席候選人造勢大會唱歌,但沒呼籲他人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是否便不違法,他相信「中招機會低些」,但就難言一定不違法。

不少立法會或區議員選舉候選人過往曾在造勢大會等活動,與助選人員一同唱歌或現場提供擊鼓表演,其中如經民聯梁美芬於2015年區議會選舉邀請醫生李家仁站台獻唱《小明撐美芬》。梁美芬回覆稱,有意識不會請以唱歌為主業的人上台表演,「雖然我都唱歌,但唔通人家又覺得係娛樂咩?我職業係大律師」。該宗實例中,李家仁不是歌手而是醫生,作為助選者之一,其當場唱歌明顯地在於活躍現場氣氛。至於2007年民建聯在區議會選舉造勢活動中,時任黨副主席蔣麗芸及蘇錦樑等人亦曾唱歌、彈結他表演等。當中並無職業歌手,因此活躍氣氛並不能視為是具有商業性質的娛樂唱歌。

曾多次統籌競選活動的民建聯會務顧問葉國謙表示,關鍵在於相關者是否以其本身的職業參與競選活動,「我唱歌一定無咩娛樂性,因為我唔係歌手」,民建聯搞競選活動激勵士氣,也不會找歌手表演唱歌。區諾軒案最為關鍵的是黃耀明是眾所周知的混跡娛樂圈的歌手,他的職業就是歌手。葉國謙表示,演唱確實是競選活動中的常見環節,但認為關鍵在於演唱者的身份和演唱的曲目,尤其黃耀明屬娛樂圈歌手,歌曲亦具商業價值,甚至更具有特定的政治含義與特定的政治指標政治指向,在活動中又公開支持某位候選人,在法律上難免招來嫌疑。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演唱活動是否觸犯法例,視乎演唱者的意圖,從網上片段清晰可見,黃耀明演唱歌曲後公開呼籲支持某一候選人,因此在法律上既是一場具有明顯娛樂性質的「演唱會」也是鼓動特定投票取向的「選舉活動」,依例應該申報選舉開支,認為這是選舉法例的基本常識。但他估計,涉事者有可能未完整申報該活動開支,或是活動實際開支超出上限:「籌備一場演唱會,實際開支少說也要數百萬,立法會地方選區開支上限,也是百多萬至二百萬左右,所以是很容易『爆煲』的。」

綜上所述,區諾軒、黃耀明今次被廉署指控觸犯選舉舞弊條例第12(1)(a)條,廉署顯然是有備而來有法可依,案情其中的幾個關鍵點尤其值得關注;

其一是黃耀明的身份是娛樂圈歌手,其身份已經確定了其參與的活動必然地天然地具有娛樂成份,這可謂打風都打唔甩。

其二是黃耀明以歌手的身份在現場公開直接呼籲選民票頭特定的候選人區諾軒,實質上是呼籲選民不要投票予另外的候選人,從而直接影響了選舉結果。

其三是黃耀明之特定的政治立場,或許並無要求區諾軒支付通常的演唱費用,但正如大律師湯家驊所指,該等演唱會性質的唱歌助選,動輒百萬耗費,有很大可能已經超過選舉開支上限,自然而然會觸犯相關法例。

其四是兩被告在事後對該演唱片段的處理手法上,區諾軒翌日將片段上傳至網絡,顯然是意圖藉重黃耀明家喻戶曉的歌手身份,加大助選效力,此舉更加認可了該競選唱歌的娛樂成份。

其五是該場補選最後的選舉結果是區諾軒順利當選,從結果旁證了黃耀明唱歌助選對選舉所產生的可能影響,實質上可能改變了部分選民的投票取向,並直接影響了選情與選舉結果。

其六是既提供娛樂又呼籲投票特定人,且明顯地直接影響到了選舉結果,三重有力證據下,區諾軒、黃耀明實難脫選舉舞弊之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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