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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唐英傑案裁決具標誌性 法庭判辭有這些重點

文/垚森

2020年7月1日,港島多區有人非法集結。唐英傑在灣仔駕駛插着寫有「港獨」口號旗幟的電單車,沒有理會警方警告,先後衝過四條警方防線。電單車轉入灣仔謝斐道時,撞向警員,導致最少三名警員受傷。唐英傑當場被捕。

2021年7月27日,唐英傑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成立。7月30日,唐英傑被判囚9年。

三位處理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在7月27日頒下長達61頁的判辭,當中對案發過程及控辯雙方的理據作了詳細闡述,并總結了法庭的裁決理由。這份香港「國安第一案」的判辭,在國安法的執法和裁決層面,有哪些值得關注之處?本文試拋磚引玉,分析一二。

高等法院頒下的判辭長達61頁。(判辭截圖)

法庭確認被告所用口號表達「港獨」意思

圖為判辭摘錄,下同。

庭審中,本案辯方傳召了兩名專家證人: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兩人試圖通過解釋自己的研究結果令法庭相信,被告旗幟上所寫的口號,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意義,並非只代表「港獨」一個意思。而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則從歷史角度解釋了口號表達了意圖分裂國家的意思。

在判辭中,法庭指出,辯方兩名專家證人的作供幫助不大。因為法庭關注的焦點,並非是口號究竟有多少種含義,而是它是否可以傳達「港獨」意思。同時,控辯雙方的三名專家證人,對口號具「港獨」意思均無異議。因此,法庭也不必再進一步處理李立峯和李詠怡所提出的觀點。

結合當天港島多處有非法集結,以及當天是回歸紀念日以及香港國安法實施首日,法庭認定,被告使用的口號,具有表達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並且會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法庭對該口號性質的確認,將成為香港法庭的一則判例。相信在之後多宗涉及同一句口號的案件中,法庭無需再花時間研究口號含義。

「煽動」的定罪元素不包括被煽動者要有實際行為

辯方曾在庭上提出,沒有證據顯示,唐英傑的舉動成功煽動任何人做出了分裂國家的行為。但法庭不同意這種觀點。法庭認為,「煽動」罪行的構成要件是被告的犯罪意圖。因此,控方無需證明,有被煽動人士因為被告的煽動行徑,做出了分裂國家的行為。這對後續類似案件就「煽動」罪的認定,提供了重要參考。

香港國安法中的「嚴重社會危害」不單指人身傷害

法庭接納控方觀點,國安法中「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並不意指被害人嚴重受傷。被害人是否受傷,與量刑有關,但與香港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的定罪無關。

另外,法庭再次確認,香港國安法第24條所指的「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不僅限於人身傷害。法庭引用香港國安法第24條指出,干擾通訊、網絡等的控制系統,亦是「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也就是說,儘管辯方曾提出沒有警員在事件中身體嚴重受傷,但這一結果並不影響法庭對被告之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認定。

恐怖分子平時行為可能與常人無異

辯方曾爭辯,認為被告曾在交通燈前停車,以及帶有急救物資,這都不是恐怖分子所為。但法庭認為,要綜合當日被告的整體行為來看,並且表示,辯方的說法猶如指恐怖分子施襲是有一套標準程序,但實際上,恐怖分子為了「融入社區」,可能表現得與常人無異。法庭不同意辯方說法。

法庭的這一說法也提醒了普通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留意可疑人士。若身邊有人行為舉止異常,或顯露出極端思想的傾向,必要時應該尋求執法部門協助。

恐怖活動的目的之一是消滅意見相左者的聲音

判辭直言不諱地指出,被告的行為是為了達成自己的政治目的,並且以社會上不支持這一政治主張的人為目標,採用威脅的行為,意圖消滅反對他們的聲音。

法庭的裁決讓我們充分看清了平時整天擺出一副可憐兮兮的樣子,口口聲聲說自己遭到政治迫害的「攬炒派」們和反中亂港分子的真實面目。到底是誰想要用盡一切手段,包括極端暴力,來消滅反對聲音?答案不言自明。

法庭至少五次強調「警隊是香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

法庭認定,被告多次衝擊警方防線,顯示出他要盡可能博取公眾關注的決心。而警方以及警方所築成的防線,是香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衝擊警方防線,就是衝擊香港的法律和秩序。

判辭直言,警隊肩負維護公共安全的責任,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公然挑戰警方,將令守法市民感到恐懼,尤其是可能令市民產生安全與平靜的社會可能會變得無法無天的恐懼感。有鑒於此,被告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翻查判辭,我們發現法庭至少五次強調「警隊是香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希望法庭的仗義執言,能讓部分對警隊懷有負面觀感的人迷途知返,認識到警隊在維護社會秩序層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量刑

7月30日下午,法官杜麗冰代表三名處理本案的法官,對唐英傑作出判刑。法庭表示,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即使過往品格良好,也不能作為減刑因素。

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部分訂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認為,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這一項罪行中,被告有意挑選日子,衝擊警方防線,行為已經達到香港國安法第21條所指的「情節嚴重」。

法庭還指出,儘管被告表現出悔意,但在審訊開始時並沒有選擇認罪,因此認罪扣減刑期對其並不適用。

法庭指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法庭最終裁定唐英傑監禁9年。電單車牌停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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