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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國安立法後首屆書展 炒作「自我審查論」站不住腳

文/垚森

香港書展今日(14日)終於再開鑼。由於疫情關係,2020年書展沒有舉辦,上一屆書展已是在2019年7月。兩年來,香港發生了許多事,其中一件大事,當然就是有了香港國安法護航。但國安立法後的首屆書展,卻遭部分本港及外國傳媒質疑,由於國安法的關係,出版商和參展商將「自我審查」,憂慮香港出版自由不再。

打開今天的新聞網站,許多大字標題映入眼簾。什麼「書展揭幕書商承認自我審查」「敏感書罕見 自我審查免違法」云云,更有甚者,聲稱「業界憂『白色恐怖』」。有傳媒引述參展商的話說:「參展商都不清楚法律界線,承認會自我審查。」

筆者認為,這些說法不但是錯誤的、幼稚的,而且是煽風點火、誤導市民。

何謂「自我審查」?這當然是一個西方概念,英文叫「self-censorship」。查閱劍橋詞典,釋義為「control of what you say or do in order to avoid annoying or offending others, but without being told officially that such control is necessary」,譯成中文即是「在沒有被正式告知該等控制是必要的情況下,控制你的所言所行,避免惹惱或冒犯他人」

前述傳媒樂此不疲炒作的書商「自我審查」,說來說去無非都是所謂「擔憂香港國安法」。那麼此處的矛盾就很明顯了,「自我審查」的前提條件是「在沒有被正式告知該等控制是必要的情況下」。香港國安法共六十六條,條條清楚明白,中文原文外更有英文譯本,方便香港兩文三語使用者理解。而社會上也已經有了一些輔助理解香港國安法的讀本。這怎麼就是「沒有被正式告知」了呢?既然香港國安法已經清楚列明了需要遵守和禁止的事項,那麼顯然書商挑選參展圖書的過程,就不能被稱作是所謂「自我審查」。

此外,難道在國安法生效之前,在香港出版一本書,就可以為所欲為嗎?翻查浩瀚的香港法例,其實早就對出版工作有所規管。以下羅列部分國安立法前,香港出版界就需要遵守的法例。

1951年訂立的《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所有本地報刊均須按照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例註冊」「每份本地報刊的出版人或承印人,須於該份本地報刊出版當日或翌日,將該份本地報刊及其已出版的所有第二或其他不同版次或印次各一份,交付或安排交付註冊主任。」

1976年訂立的《書刊註冊條例》:「任何新書刊的出版人,須於該書刊在香港出版、印刷、製作或以其他方式製成後1個月內,將該書刊5本連同附屬該書刊的所有地圖、圖片或其他刻印,免費送交民政事務局局長。」「任何人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1987年訂立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任何人向青少年人發布不雅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該人是青少年,均屬犯罪」「凡有公開展示的不雅事物,則作該項展示的人,或任何導致或准許作該項展示的人,不論是否知道該事物是不雅事物,均屬犯罪」。而條例中更是對不雅出版物的包裝方式作了明確規定,例如「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情況下發布不雅物品:該物品的封面或封底,或其封面和封底是不雅的,但如該物品連同其封面和封底,及連同其包裝物,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則屬例外。」

除此以外,在香港出版報刊書籍,還受其它多項法例限制,包括但不限於《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版權條例》《種族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等等。

由此可見,在國安立法前,香港出版界也絕非「無掩雞籠」,而是需要遵守諸多法例的約束,例如將書刊註冊,以及檢查有無不雅、侵權、歧視性內容等等。

而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明確就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宣揚恐怖主義等罪行作出了規定。

香港國安法已成為香港法例的一部分。國安法生效后,出版商和書商無非是要在把關過程中,同時遵守國安法的要求,增加一道把關程序,這與以往需要就着其他香港法例對出版物進行檢查的做法,並無本質不同。而且,這是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應有之意,也是守法底線。而今部分傳媒將槍口瞄準國安法,對國安法「區別對待」,要麼是無知,要麼是存心誤導煽惑。

國安法作為一部相對新的法律,香港社會可能需要一段時間了解認識。相信經驗豐富的本港出版界,在一段時間的摸索與實踐之後,有能力把握。

而部分港人,包括部分新聞從業員及學者,可能尚未習慣站在國家層面看問題。他們也應與時並進,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提升自己對國家的認識和對全國性法律的了解。新聞從業員應避免在新聞生產中,動輒拋出一些連自己都一知半解的概念,企圖讓自己看上去立於道德高地,有意或無意地誤導了市民大眾——這對推動香港社會的發展並無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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