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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勇:香港須盡早完成本地維護國安立法

由律政司主辦的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今日(5日)以視像方式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發言時表示,要深刻理解和全面落實全國人大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前作出的「528決定」。他指出,香港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

張勇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是堅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的重大制度性成果,彌補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漏洞。國安法實施一年來成效顯著,迅速扭轉修例風波導致的動盪不安的政治局勢。張勇說,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主要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實施需要香港和內地法律工作人員經常性切磋,深化認知,增進共識。

張勇又談及三點體會。第一,他說,要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實施香港國安法。他說,香港國安法有特別法和區域法特徵,要全面準確實施,有必要對構建中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指導思想、方針政策有關法律制度等有所了解認識。他說,實施好香港國安法,也要主動了解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法規。

張勇指出,第二,要在有關決定框架內實施香港國安法。他說,要深刻理解和全面落實全國人大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前作出的「528決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他說,「528決定」有更高法律效力,也有廣泛的內涵要求。張勇表示,要全面理解528決定的立法授權,決定第6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該授權有三層含義,第一層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制定任何相關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二是立法範圍,是要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嚴重危害國安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列明禁止的4類犯罪,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進一步禁止嚴重危害國安的犯罪;三是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方式,即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當地機關實施。張勇強調,第三,要在香港特區法律體系融合中實施香港國安法。他說,香港國安法要和本地法律制度融合銜接。

張勇又指,香港國安法規定的4類危害國安的犯罪,顯然不足以涵蓋在香港可能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他指,國家刑法規定11類危害國安的罪行,而基本法第23條亦明確禁止7類危害國安的行為及活動。張勇認為,在香港形成一整套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需要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及制度有效銜接、互相補充,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張勇強調,這是全國人大「528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亦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此外,要及時開展本地原有法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適應化,同時要建立協同有力的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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